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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草案征求意见结束 7000多条意见引激辩

2012年01月17日00:27
来源:城市晚报 作者:陈菲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

7000多条意见展开“激辩”

  新华社北京1月16日电(记者陈菲)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日前结束。记者16日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截至2012年1月11日,共有2818人次通过网络、信函提出7030条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许多意见认为制定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关切,对建立健全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很有必要。同时,对校车安全管理及校车制度的其他相关问题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对公众的意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对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

  就近入学还是发展校车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许多意见提出,解决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问题,不能仅考虑校车本身的安全。校车再安全也会有风险,应当从源头上采取措施。关键还是应当严格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上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幼儿和高中生是否应当使用校车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对于使用校车接送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上下学,多数意见表示赞成。对于幼儿和高中生是否应当使用校车接送,有不同意见。

  校车高标准是否可行

  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专用校车的规定,有些意见表示赞成,认为这可以更好地切实保护乘车幼儿、小学生的安全。

  有些意见则不赞成这一规定,认为这一规定不可行,特别是农村地区很难做到。

  教育部门牵头还是其他部门牵头

  有些意见提出,应明确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还有些意见提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门多,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避免相互推诿,形成管理漏洞。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设立校车安全管理委员会或办公室等方式,建立齐抓共管的校车安全管理体制。

  校车运营是否应当市场化

  有些意见提出,校车是纯公益性事业,校车的购置和运行应当由政府全盘负责,不能市场化、商业化。有些意见则认为,校车服务虽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不宜由政府全包下来,由政府包下来是不可持续的。应当走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路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由企业具体承担校车运营业务,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并加强安全监管。

  驾驶人资格条件是否应该更加严格

  关于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有些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还不够严格,应更严格一些。有些意见则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太严,在很多农村地区实际上不可行。

  校车是否应该享有优先权

  据介绍,关于校车通行优先权多数意见赞成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通行优先权的规定,认为这是条例的“亮点”。有些意见则提出,这些规定是效仿国外的,不符合我国国情。

  学校是否应派随车照管人员

  关于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有些意见赞成征求意见稿关于学校应指派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学生的规定。

  有些意见则不赞成都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认为学校编制紧张,教师的工作压力本来就很大,在学生上学前和放学后还要兼做随车照管人员,难以承受,会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是否应该加重法律责任

  有些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法律责任还应进一步加重。有些意见则不赞成大幅度加重法律责任,认为实际中的主要问题不是处罚不够重,而是监管不到位。

  3年过渡期长还是短

  征求意见稿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根据省级政府的规定使用非专用校车。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对于规定一定时间的过渡期,普遍表示赞同。但对过渡期的具体期限,有不同意见。有些意见认为,3年过渡期的规定符合实际,表示赞成。有些意见则认为,3年过渡期太长。建议将过渡期缩短为1-2年。

  也有不少意见认为,3年过渡期偏短,很多地方3年内更换专用校车有困难。

(责任编辑:UN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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