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王秀华等12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17日在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开庭一审宣判: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王秀华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缓刑及免刑,并处罚金2万-8万元。
2011年4月13日,包头市发生一起汽车被烧毁案,车内发现一具被烧毁遗体。经公安机关DNA鉴定,死者为金利斌,系惠龙公司、内蒙古福禾豆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包头拥有多家企业(独资或参股),且以惠龙公司名义吸收公众资金,涉及人员众多。
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采取发放融资券、借款合同的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共向1925人或单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22480.69万元,至今造成77058.57万元不能归还的后果,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被告人王秀华、吴云、范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均系惠龙公司的职工,明知惠龙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仍积极参与。且王秀华、吴云介绍他人为惠龙公司吸收了大量公众资金,为该公司的犯罪活动起了重要作用;范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作为财务人员,直接参与了惠龙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单位犯罪的具体实施者。其中,范瑾、牛瑞芳、郭建萍还积极介绍他人为惠龙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系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晓燕、赵星东、马伟健、贾生叶,在惠龙公司相关人员的授意下,积极介绍他人为惠龙公司吸收公众存款,与惠龙公司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也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晓燕、赵星东、马伟健、贾生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美娥、苏秀玲以个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庭审中,被告人均能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刘美娥、苏秀玲积极挽回损失偿还集资参与人的借款,并取得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