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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自焚富豪非法吸储案宣判

2012年01月18日07:2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辛阳

  本报呼和浩特1月17日电(记者辛阳) 1月17日,内蒙古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人金利斌涉嫌自焚案在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单位内蒙古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王秀华、吴云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缓刑及免刑,并处罚金2万—8万元。

  2011年4月13日,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新型工业园区福禾豆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发生一起汽车被烧毁案件,车内发现一具被烧毁的遗体。经公安机关DNA鉴定,死者为金利斌,系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福禾豆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从2004年至案发,惠龙公司采用融资券、借款合同的形式,以高利回报为诱惑,向1925人或单位,共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2.24亿元。经调查审计发现,对于初期少量融资增加的财务成本,惠龙公司还能勉强承担。但后期,为打造复合型企业形象,给上市制造虚假条件,惠龙公司以更大规模非法融资,大量吸收公众存款,陷入恶性循环。惠龙公司长期负债经营,加之金利斌本人“充门面”型的挥霍消费使企业资金链最终断裂,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畏罪自焚。

  2011年12月,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一案件。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至案发,仅返还本金8.87亿多元,导致7.7亿元没有归还,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被告单位惠龙公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单位犯罪。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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