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一男子酒精中毒死亡,同桌齐饮者被判赔1万多元
新快报讯记者 黄琼 通讯员 汪次安报道
岁末年初聚会多,劝友饮酒勿强求,否则出事了酒友也要担责。昨日,韶关市中院对一宗朋友聚餐饮酒醉酒致人死亡案进行终审宣判,认定聚会召集人及同桌好友均对死者有注意义务,判定几人赔偿死者家属共计1万多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31日下午6时许,阿芳请田某及洗车行工人李某等人吃饭,此时恰好阿祥也开车过来洗,田某随之叫上了阿祥。吃饭时阿芳从车上拿了三支52度的白酒和一支红酒。散席时,阿芳和阿祥均已呈现醉态,因阿祥具体住址不明,田某便将其带回洗车行,将其安顿在办公室并盖上被子保暖。次日7时20分,田某回到办公室时,发现阿祥已死亡,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法医鉴定,阿祥死于饮酒过多导致酒精中毒死亡。阿祥家人对此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阿芳作为当晚酒席的召集人,其应对参加用餐的人员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且其明知喝酒会对身体健康乃至生命产生危害,仍然提供大量的白酒、红酒与阿祥一起喝,其行为与阿祥醉酒并导致死亡的结果存在关联,其应该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原审判决其承担主要的补偿责任,赔偿1万元,并无不当。
至于其他同桌吃饭的人员,在发现阿祥出现不良反应后,也应及时提醒、劝诫,并进行照顾、协助救助等道德义务,故李某等人亦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