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9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判决驳回许云鹤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许云鹤总计赔偿王秀芝各项损失共计108606.34元。许云鹤及其代理人和王秀芝的代理人到庭。
证据链可认定撞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秀芝的腿伤是否为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涉案交通事故没有现场监控录像或者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只能根据相关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事发时许云鹤所驾车辆其位置符合该车在紧急情况下向左避让并制动形成的状态,可以排除该车平缓制动停车的可能性。根据对王秀芝伤情成因的鉴定结论,王秀芝右膝部的损伤特征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于右膝部的致伤特征,且右下肢损伤高度与许云鹤所驾车辆的前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在车辆制动状态下相吻合,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同时,在交管部门处理本案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及一、二审期间,许云鹤一直主张看到王秀芝跨越护栏时摔倒受伤,从未辩称事发当时还有任何第三方致伤的可能。同时,从王秀芝尚能从容跨越护栏的行为分析,也可以排除王秀芝在跨越护栏前已被撞受伤的可能。因此,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与事故现场图、照片、勘验笔录、当事人述称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导致,许云鹤的驾车行为与王秀芝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许云鹤主张王秀芝是自行摔伤,自己是停车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
未买交强险应担责 关于过错责任的确定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王秀芝横穿马路,跨越中心隔离护栏,且不注意往来的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许云鹤驾车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迅速处理前方出现的紧急情况,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两人的过错确定许云鹤与王秀芝责任比例为4:6并无不当。
关于赔偿责任的具体分配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许云鹤违法驾驶未及时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一审法院确定交强险限额内的责任即107117.16元应由许云鹤承担并无不当。其余损失3722.96元,根据4:6的责任比例,许云鹤应按40%的责任比例赔偿王秀芝1489.18元。许云鹤总计赔偿王秀芝各项损失共计108606.34元。
2011年8月16日,有网友爆料称,天津车主许云鹤因2009年10月21日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红桥区法院判赔10万余元,判决理由之一,是“车主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钟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