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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拆迁后安置待遇差 居委会称只保护政治权利

2012年02月01日01:42
来源:红网-湖南日报

  保政治权利不保经济权利 居委会解释太雷人

  协议承诺的居民权利为何不能落实

  东塘居委会居委会的另类解释太雷人

  编辑同志:

  我叫周凤歧。2001年8月,我儿子和媳妇遭遇车祸双亡,我们年迈体弱,身边再无亲人依靠,只好和妻子带着年仅3岁的孙女,从衡山县江东乡椿梓村投靠已出嫁的女儿,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02年8月26日将户口迁至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街道办事处东塘居委会第6组。

  2005年5月,高新区政府实行统一拆迁,按照相关政策法规,我们3人也应该享受与当地其他居民一样的安置待遇。但东塘居委会却把我们当“挂靠户”对待,安置待遇大不一样。我不服,起诉到法院。

  东塘居委会担心社会影响不好,劝我撤诉,并与我签下协议,承诺我们一家3口是东塘居委会居民,享受东塘居委会其他居民一样的权利,不另眼相看,都一视同仁。由此,我便撤了诉。谁料,2011年底分红时,居委会却说话不算数,把我们视为新增人口(2006年拆迁以后的生育婚嫁人口)对待,只给我们人均分红7500元,其他老居民则人均1万元。并且还规定,只有拆迁前的老居民才享受原始股份,新增人口不享受原始股份,也就是说,我们无权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变现后的分配。这样一来,我们受损的不仅仅是这次少分几千元钱,而且意味着本来作为拆迁前老居民的其他权利也同样被剥夺。东塘居委会怎能如此说话不算数,这不是忽悠老百姓么?

  周凤歧

  调查附记:

  1月上旬,接到投诉后,记者来到麓谷街道办事处东塘居委会调查。当天,该居委会正在召开年终总结大会,不少关心年终分红的居民也围在此处探听消息。居委会办公室黄主任就周凤岐的情况解释说,此次分配是东塘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东塘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是个独立的机构,东塘居委会只管行政上的事务,不管经济上的分配。

  黄主任说,东塘居委会与周签的协议中,所承诺的保证其享受和其他居民一样的权利,是指政治上的权利,并不代表经济上的权利。其言一出,不等记者质疑,在场的其他居民立即责问:居民享受权利当然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居委会是代表居民行使权利的,怎能说话不算数呢?周凤岐对此更不可理解:如果居委会签的白纸黑字不作数,那当时签这份协议干什么呢?这不是忽悠老百姓么?

  本报记者 欧金玉 史学慧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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