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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组织150余人以讨薪为名敲诈勒索

2012年02月01日06:49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龙平川 于涛 朱六一

  利用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对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关注,虚报施工工人名单、工时,组织外来务工人员恶意讨薪。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近日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以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王军。

  以“讨薪”为名敲诈勒索

  2011年8月,王军伙同张某、李某等人,组织150余人在石景山区“二管厂”经济适用房建筑工地,以讨薪、维权为名,利用虚报施工工人名单、工时为手段,向安徽芜湖一家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下称芜湖公司)索要工资款45万余元。后来经过核查,这150余人中仅有36人在该工地干过活,实际工资款也只有7万余元。

  在本案中,王军以包工头身份与发包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工程开工后他不断更换工人到工地干活。后因工人不按合同要求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该工程被勒令停工。此时,王军等人已组织上百工人到工地干过活,他遂以出勤记录为证据向发包方恶意讨薪,并以工人人数众多为由向对方施压。

  据王军交代,他之所以频繁更换工人,就是为了增加日后讨薪人数,可将从未到工地干过活的人混入其中,聚集的人越多,越能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

  王军并不直接出面敲诈事主。工程因不符合要求被勒令停工时,王军找个理由离开工地躲了起来,然后指使同伙带领工人,以每人每天180元向发包方讨要工资。按照王军事先填写的“出勤记录”,150余人讨要的工程款共计45万余元,而发包方整个项目的工程款只有37万元,且工程还未完工,结果案发。

  与王军一同组织“讨薪”的张某、李某目前被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批捕,其余7名犯罪嫌疑人在逃。

  “此类以‘讨薪’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案件均为团伙作案。每次作案时,承揽工程、招工、组织‘讨薪’分别由不同的人负责,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办案检察官说,王军交代此前他还参与过两次恶意讨薪:第一次是2011年3月梁某(在逃)联系的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北关的工程;第二次是2011年5月张某联系的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的工程。

  另外,同案犯张某、李某、苟某(在逃)和梁某等人多次以相同方法组织农民工在北京市丰台、房山、朝阳等区的建筑工地以“讨薪”为名实施敲诈勒索。

  “讨薪”不成引发冲突

  芜湖公司是此次工程的承包商,承包涉案工程的部分建筑和内部装修。在讨薪的150余人中,只有13名油漆工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芜湖公司相关人员称,这13人8月3日进场施工,8月28日停工,公司按工作日向他们支付了工资。

  按芜湖公司的施工安排,公司只对负责装修施工的黄彦兵(化名)结款,此项工程款为37万元。但8月28日150余人到该公司讨要45万余元工程款,“讨薪事件”迅即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当天,由工程建设总承包商、建委、劳动局、公安等方面人员主持谈判。芜湖公司主张统计讨薪人员的具体情况,第二天核实以后再支付工资。

  谈判结束后,芜湖公司负责人赵某偶然听到“讨薪”的人说,第二天还会有更多的工人来工地,且当晚就有20余名工人住在工地宿舍。赵某回家后越想越不踏实:这些人在工地上可能会闹事,等到明天来的人多了,就更麻烦了!随即给手下人打电话,让他们组织人驱赶“讨薪”者,结果双方发生冲突,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经调查,王军等人组织工人“讨薪”的真实意图显露出来。

  恶意讨薪参与者大多成了别人敛财的工具

  在参与“讨薪”的150余人中,相当一部分是受到犯罪嫌疑人唆使,虚假维权的。梅胜(化名,另案处理)在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言中提到:“张某让我跟他到石景山的工地要工资去,我说没在那里干过活,怎能要出钱来?张某说:‘没事,你们写上工时,到时候按工时要钱,我都弄好了。’张某说要到钱分我一些,我就一起来了……”

  “恶意讨薪如果得逞,所得钱款大多进了组织者的腰包,国家和集体资产受到损失,而外来务工人员则成了组织者敛财的工具。”办案检察官说,据公安机关调查,实际上在工地干活的工人和犯罪嫌疑人组织起来“讨薪”的工人,大多都是犯罪嫌疑人从劳务市场找来的。发包方既没有对承包方进行资质审核,也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审核,更没有对工程进行有序的管理。同时发包方、监理方等也未对工程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理,这为此类“讨薪”事件提供了可乘之机。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始终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敏感问题,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对此类问题的高度关注,企图要挟用人单位就范。检察官提审王军时,王军曾交代:“‘讨薪’最好是挑合适的日子,比如岁末年初……”

  如果王军等人没这么贪心,“讨薪”要的工程款不是超出合同约定的太多,这起敲诈勒索案不一定会被发现。检察官建议,加强劳动用工合同管理,落实农民工工资计酬制度。在建筑行业全面推行农民工人手一本《计酬手册》,施工方按时对农民工出勤、报酬支付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发生纠纷及时解决;农民工也可凭记录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这将有利于建设单位掌握有力证据,防止类似案件发生。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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