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召回再征民意:可能危及人身安全,都称之为“缺陷”
车企拒召回缺陷车可吊销许可证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这是该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2010年7月,《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曾首次公布。
轮胎有缺陷也得召回
条例规定,汽车生产经营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拒不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吊销相关许可证。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我国境内注册,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承担召回责任。
汽车租赁经营者也应当建立相应的汽车产品经营台账及维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征求意见稿有专门一条针对轮胎,“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生产者负责召回。”
有碍安全的,都属“缺陷”
征求意见稿对“缺陷”进行了明确界定,指出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据《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