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9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一位洪姓男子十九年前向银行贷款九百万元(新台币,下同),保证人写他的女儿,之后还不出钱,银行去年查出他女儿有工作,拿支付命令要求父债女还,洪女称当年她才六岁,怎能当保证人?法官认为有理,昨天判决银行败诉,洪女不必负责,银行只能向洪父催讨,此案仍可上诉。
昨天记者前往彰化县福兴乡洪家,邻居说洪家早已搬走。
银行表示,这件贷款案是很久以前的案子,当初如何审核、怎会同意洪姓男子让年仅六岁的女儿当保证人,尚待查证。
洪姓男子原在福兴乡办厂,一九九三年十月向台湾第一银行贷款九百万元周转,银行要求提供连带保证人,他填写太太和当年只有六岁女儿名字,洪姓男子还帮女儿签名,顺利获得贷款。
洪姓男子因为经商失败,还款才两年,就再也还不出钱,银行因此向彰化法院提起诉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取得九百万元支付命令,但因洪姓夫妇名下没有不动产,也无薪资所得,银行仍拿不到钱。
台湾第一银行去年查出洪姓男子的女儿已经成年,也找到工作赚钱养家,拿出当年贷款案的约定书,及法院核发的支付命令,要求洪的女儿负起连带保证责任,代父偿还九百万元债务。
但是洪女认为不合理,向彰化地方法院主张,支付命令对她无效,她表示,当年她仅是六岁的孩子,是无行为能力的人,第一银行怎能同意让她当连带保证人?她不应该负责偿债。
第一银行则表示,当年法院经过严密稽查后核发支付命令,事后洪女也未在法定二十天内提出异议,支付命令才确定生效,主张洪女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审理认为,当初银行同意让年仅六岁的洪女当连带保证人,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即洪父当年找稚女当贷款连带保证人,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