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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入住酒店1月拒绝服务员进门 物品被损赔1万

2012年02月13日17:46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本报讯 (通讯员 张宁 记者 袁玮) 一男一女入住酒店一个月,一直不允许酒店清洁人员进入。待其退房后酒店工作人员查房时,发现房间内设施及物品毁损严重。这两名客人对此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对酒店的损失予以赔偿?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他们赔偿酒店损坏物品费、修复装修费、客房损失费等共计1万余元。这两名客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期,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0年8月,被告之一王小姐通过网上订房中心在市中心某酒店预订了一个房间,她先入住。几天后,另一名被告刘先生作为同住人也入住了该房间。接下来,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两被告一直以私人空间为由拒绝酒店员工提供清洁等各类正常服务。9月的一个下午,王小姐和刘先生在尚未到预定退房日以及未办理退房手续的情况下突然电话通知酒店退房,并已事先将个人物品全部带走。酒店按照惯例查房时发现房间的设施及物品受损严重,导致该客房无法继续销售使用。酒店立即报警。嗣后,酒店多次联系王小姐和刘先生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无奈将两人告上了法庭。

  酒店诉称,酒店客房是两被告不正常使用而受损严重,理应赔偿。两被告辩称,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侵权行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入住时两被告没有向原告提出房间的设施及使用物品有任何损坏情况,之后两被告在未办理正常退房手续,即未通知原告检查房内设施及物品完好无损的情况下电话通知退房。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客房内的设施及物品系他人损坏,故应认定两被告对该房内设施及物品的损坏具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根据司法审价部门就本案所作的审价结论,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坏物品费等共计1万余元。

  两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他们提供了酒店的网上截图、评价和反馈,证明该酒店装修陈旧,他们入住的楼层已多年未重新装修。还提出酒店虽然在查房后报警,但是公安机关并没有到现场,且司法审价部门是在装修后很长时间才进行评估的,并未到现场勘察情况。要求驳回原审判决。

  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根据查明的案件实施情况,一审判决两名上诉人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妥。至于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司法审价部门做出的审价结论程序合法、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依据该审价结论,并结合实际损害情况、装修天数、客房时价所认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故维持审判决。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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