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程怡 通讯员 富心振
晚报讯 在沪工作的香港人张先生不曾想到,在美容美发院理发时竟然被理发师剪伤右耳,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而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美容美发院赔偿张先生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万余元,理发师江某对上述赔偿款中的1000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2011年8月14日,张先生来到浦东锦和路上一家美容美发院理发,理发师江某正在操作中,只听见张先生“哎呀”一声,鲜血已从其右耳渗出,原来是理发师江某不慎将张先生右耳剪伤了。当日,江某即陪同张先生至医院治疗,并为张先生支付了医疗费595.10元。嗣后,张先生多次治疗,又花去医疗费508.30元。张先生受伤后未上班5日,被扣发工资9195.40元。2011年9月9日,因张先生就赔偿事宜与对方协商不成而诉至浦东法院。
在审理中,经张先生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张先生因外伤致右耳外缘裂伤,该损伤后休息期5日、营养期5日,无需护理。在法庭上,张先生诉称,自己在该美容美发院理发时,理发师江某将其右耳剪伤。此次事故,造成自己身心异常痛苦,无法工作,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及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97万余元。
江某辩称,自己在理发时不慎将张先生的右耳剪伤,是因为张先生睡着了,故张先生在事故中亦有责任,应相应减少其赔偿责任。事发后,其已支付了当日医疗费,张先生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同意赔偿1000元。
美容美发院辩称,理发师江某系美发院的员工。现同意江某的答辩意见,美发院愿意与江某一起赔偿张先生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在履行职务行为时不慎将张先生的右耳剪伤,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美容美发院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款中的1000元由江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江某和美发院辩称张先生在该事故中亦有责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不予采信。经鉴定,张先生的伤情无需护理,对其主张的护理费不予支持;其伤情不足以对精神造成痛苦,故精神抚慰金也难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