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被佛山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刑11年 新快报讯
记者 李海强 报道 佛山一男子称帮卖淫女找新的工作地点,要收“介绍费”1500元。结果因为办事不成,高价介绍费被卖淫女砍价,争执之下该男子掌掴卖淫女,致使卖淫女跌落鱼塘溺水身亡。
新快报记者昨日了解到,近日,该男子因故意杀人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据了解,男子何某若今年40岁,湖南益阳市人,案发前在顺德区乐从镇某物流公司做装卸货工人。据何某若供述,2010年8月30日1时许,他以1500元的包夜嫖娼价格约见卖淫女罗某。见面后,罗某诉苦称她所在的沙滘市场被警方扫黄很严厉,生意不好做。何某若听后便说,可以介绍她到乐从镇水藤村的发廊上班,事成后要给他1500元作为介绍费。罗某当场答应。
接着,何某若驾驶电瓶车载罗某到乐从镇水藤村的一间发廊门口,当时该发廊已经关门,于是他对罗某说,该发廊的老板他不认识,到时要罗某自己去跟发廊老板谈。其后,他驾驶着电瓶车载着罗某准备回到出租屋内包夜嫖娼。
途经罗沙村附近的鱼塘时,罗某指责何某若不认识发廊的老板,还要她自己去找老板,就不肯给何某若1500元介绍费,只可以给1000元。由于说好的“介绍费”被罗某反悔,何某若将车停下来,掌掴她两巴掌,随后双方发生推搡,罗某在躲避时掉进鱼塘后溺亡。
为什么轻判11年? 法院: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若与罗某互相推搡过程中致罗某掉入池塘里,何某若明知罗某有溺水死亡的危险,却不采取救助措施而离开,最终发生了罗某溺水死亡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被告人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与直接故意杀人或直接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相比,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