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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火锅店老板收购大批野味 卖穿山甲等被判刑

2012年02月16日04:05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钟达文 通讯员黄彩华)明知穿山甲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仍铤而走险购买并出售给顾客食用,东莞的一位火锅店老板因此被判刑。记者昨日获悉,火锅店老板陈某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老板收购大批野味

  40多岁的普宁人陈某,初中毕业就出来打拼多年,在虎门镇开了一家火锅店。为了吸引顾客,他打起了珍贵“野味”的主意。

  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5月,陈某在虎门镇虎门市场码头路边,向一男子收购了约4斤穿山甲、约4.3斤“圆鼻巨蜥”、4条“蛤蚧”以及5只“褐翅鸦鹃”。

  随后,陈某分别将这些动物的死体存放在其火锅店厨房的冰柜内及前台的酒瓶中,并将部分穿山甲以每斤580元的价格销售给客人食用。

  同年6月21日,公安人员在该火锅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上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大竹鼠、豹猫等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一批。次日8时许,公安人员传唤陈某至森林分局刑警队归案。

  买卖珍贵“野味”最高要坐十年监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考虑到陈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也没有犯罪前科,家里还有几个小孩需要抚养,法院遂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主审法官介绍,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作者:钟达文 黄彩华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UN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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