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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发公函为贪官说情背后有何原动力

2012年02月20日13:36
来源:人民网
  近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局产权处”)正副处长都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刑。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判决书中,由株洲市房管局出具的请求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函件赫然出现在所列举的证据中。(据人民网2月17日消息)

  中国青年报消息说,对此,有评论认为,株洲市房管局出面为被告人求情的举动,显得十分突兀;也有声音质疑,行政单位工作人员触犯刑律后,由原单位向法院出具请求减轻处罚的函是否合适,这样的函件是不是证据,法院是否应将该函件作为判决依据?笔者以为,政府机关发公文给贪污犯开脱罪责并列为呈堂证供,在我国司法史上大概还属首例,其中起码包含两点“不妥”:

  其一,株洲市房管局的做法,是典型的利用公权力关说人情,不管房管局长如何解释,公函代表的主要还是局长的个人意志。按说,;而且,不管干部如何有才干,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惩处,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公函认定可减轻罪责的法条。株洲房管局长此举,很难让人不怀疑,他对“最有文采”女贪官的“绥靖”,到底是出于对下属的爱护,还是包藏了其他什么难以启齿的用心。

  其二,办案机关和审判机关把党政机关的公文列为判案依据,缺乏法律依据。按说,不管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办案人员还是律师,对于这纸公函是否适于法庭判决应该十分清楚。可是,从办案到审判过程当中,居然没有人对这纸公函的合法性提出不同意见,反而让不太懂法的民众来质疑,不知是因为他们整体素质有待提高,还是畏惧了这纸公函所代表的公权力。

  之所以出现“公函说情”的怪象,不能紧紧归咎于办案人员和律师“犯浑”,根源上还是某些领导干部权利至上思想的露骨表演。在干部教育问题上,我党历来主张“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还是要遵守法律、“惩”字当先。政府机关所代表的公权力,需要正确行使人民意志,绝不能用来为贪官开脱。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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