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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燃气收购案再添反垄断谜局 商务部将启审查

2012年02月21日01:02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文婧 侯云龙

  中燃收购案再添“反垄断”谜局

  商务部将启动相关审查

  记者 文婧 侯云龙 北京报道

  陷入僵局的中国燃气(以下简称“中燃”)收购战再添变数《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获悉,商务部将启动对该案的反垄断审查,新奥能源(以下简称“新奥”)方面也证实了此消息。

  有舆论担忧,收购可能导致的市场集中度提高,或将影响我国天然气输配价格。但有专家表示,即便要接受商务部的审查,中燃收购案中的“垄断”判定仍有一定难度。

  2011年12月13日,中石化和新奥能源发布公告称,拟以167亿港元(约合136亿人民币)收购中国燃气已发行所有股份,要约价格为每股3.5港元。此举遭到了中国燃气大股东的顽强抵抗,截至2月15日,其股东富地石油和韩国SK集团有超过20次的增持。在收购战打响前,中石化持有2.1亿股中燃股份,占已发行股本约4.79%;新奥未持有中燃股份。

  有舆论表示,一旦收购成功,内地燃气市场竞争格局将发生重大变化,新奥能源将拥有近80个地级以上城市的专营权。远超过其他燃气运营商,一跃成为国内城市燃气分销商的霸主。而中国石化可通过此次并购,实现天然气上、下游一体化,扩大终端消费市场,获得更多终端话语权。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周修杰此前曾公开表示,如若本次收购活动成功,新奥将会跃升为国内第一大燃气分销商,未来国内的燃气市场很可能形成三足鼎立的态势,即新奥燃气、昆仑燃气、港华燃气。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常务副院长陈甬军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表示,如果符合申报条件,则该案需通过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而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批程序最长需90天,如果商务部已经启动了审查,那么按照程序,不久之后结果即能见分晓。

  中国燃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国燃气拥有40多个城市的管道燃气专营权,新奥能源有30多个,中华煤气、华润燃气、中石油集团(包括昆仑燃气)均有20多个。几家跨区域燃气运营商基本处在均衡状态,若新奥和中燃合并,将拥有近80个地级以上城市的专营权,约占全国市场的30%,远超过其他燃气运营商。一旦某地区燃气市场份额过度集中,拥有该地区大部分市场份额的运营商就可以操纵多个燃气公司提高账面的生产成本,从而较为容易实现提价。

  但有专家表示,即便要接受商务部的审查,对中燃收购案中的“垄断”判定仍然难度较大。“垄断分为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虽然反垄断法的很多规定与垄断状态有关,但垄断状态一般是不违法的。”陈甬军告诉记者,在此案中,市场占有率仅说明垄断状态,而不说明垄断行为。

  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也曾表示,“我国鼓励企业通过自身发展,做大做强。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的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他说,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这种做法为多数国家立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虽然在反垄断法中,市场占有率是滥用市场地位的基础,但对市场占 有 率 的 确 定 和 判 断 是 难 度 极 大的。”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接受采访时说。

  而针对外界提出的市场集中度提高将导致燃气输配价格不稳定论,陈甬军则表示,我国城市燃气输配市场本身就是区域自然垄断市场,相关价格一直由国家价格监管部门决定,此次收购结果不会影响到我国城市燃气输配价格。

  根据2012年2月1日起实施的商务部《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参加经营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时;或参加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时,经营者应向商务部申报。

(责任编辑:UN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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