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哈尔滨2月21日消息(黑龙江记者杨春花)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在生活中,我们涉及到的欠费或者应缴费的情况有很多,各种各样的滞纳金,有的是对人们的信用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但也有的也会引来许多不满。在冰城哈尔滨,一位市民就接到了一份十分突然的银行滞纳金催缴单。
哈尔滨市民张女士在98年的时候在光大银行租用了一个保险箱,合同约定每年租赁费是180元。最近一次是07年时候去银行交的欠费,本来一直很顺利,可是今年再去银行取东西的时侯,银行却突然告知要缴纳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算起来有接近1千元。
对此,张女士有两点质疑,一是当初跟银行签订合同的时候并没有关于滞纳金的规定,这期间也从来没有接到过银行关于滞纳金的通知。二是觉得银行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收取过高。对此,银行方面还没有给出直接的回复。
对于张女士的疑问,记者也咨询了黑龙江孟凡旭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律师表示,国家关于滞纳金的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是要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寄收预期贷款利息的滞纳金标准,通常达不到前面所说的千分之三的标准。作为银行,则应该向消费者出示证据证明为什么要主张这么高的滞纳金,让消费者消费的明白,心服口服,以便事件最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