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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成中央部委信息公开不及格 4成公务员认可裸官

2012年02月21日16:43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作者:劳佳迪

  晚报记者 劳佳迪 报道

  中国社科院昨天发布的 《2012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显示,在调研的59个中央政府部委当中,53个部委的信息公开不及格,占被调研部门的近九成。而在26个省级政府当中,及格的也只有8个。达到及格60分以上的部委是商务部、环保部、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邮政局、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商务部以67分位居第一。而得分较低的国家能源局、监察部分别只有18.5、20.5。

  地方43个较大城市政府透明度达到60分以上的有12个,比去年有所下降,其中福州、大连、西安、无锡位居前几名,分别在65分以上。

  政府部门信息透明度急需改观

  调研发现,很多政府门户网站无法打开,即使打开也有很多栏目无法显示,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情况仍旧存在。限制公众申请公开回答信息等问题,无太大改观。原因是有的地方政府要求验证申请人身份真伪,并以此为由限制公众获取信息,还有的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用途。

  报告认为,政府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建设的一些网站、开展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于形式,且限制公众依申请公开获取信息的问题没有太大改观。去年,清华大学研究生李燕,因做论文需要,曾向国家部委申请领导人副职的职责信息,在多次碰壁后向法院起诉三部委。拒绝理由中,有的部委称属内部信息,有的则要求她提供用途。

  从社科院问卷调查看,公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认知程度不够,31.7%的人不知道自己有权向政府机关申请要求提供自己需要的信息。而即使知道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实际申请的比例仅仅有12.2%。

  八成公众建议三公消费细化

  报告的调研显示,近八成公众认为政府应公开“三公”消费详情。中国社科院报告也建议,政府在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三公消费要细化,同时预算外的消费也应该公开。此前一年,各个部委大体上都公布了三公消费。截至2011年5月20日,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预算的98个中央部门中,有88个公开了2011年部门预算。截至2011年7月31日,70个国务院部门公开了2010年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即“三公”经费)决算支出和2011年“三公”经费预算支出。

  但这些公布仅只有一个消费数字,并无怎么消费,去了多少人,到底有什么活动等具体信息。为此,社科院建议,政府信息公开应注重公开效果,既要明确公开重点,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更要保障政府信息方便公众获取、能让公众看懂。同时预算外的行政事业收支并未公布。

  公职人员对“裸官”认同度高于公众

  报告还发布了“裸官”监管调研报告。目前,人们将配偶子女乃至资产都移民或转移到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称为“裸官”。多数人认同禁止“裸官”,公职人员对“裸官”认同度高于公众;接近四成公职人员认可配偶拥有外国国籍,比例高于公众。

  我国党和政府多次发布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资产、配偶子女情况。报告指出,目前对“裸官”的监管存在几个缺陷:监管的相关规定多为党的文件,对非党公职人员的规制存在不足,且缺乏法律的权威性。监管缺乏实质内容,对裸官的境外财产情况未做要求。同时,对裸官不如实申报的处罚也含糊其辞。

  认同禁止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配偶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数仍然占多数,公职人员占46.4%,超过认可其配偶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7.5个百分点;公众为42.9%,低于公职人员的百分比。对于公职人员子女是否可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居留权,调查显示,有46.7%的公职人员和39.7%的公众认可公职人员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 14.6%的公职人员和15.7%的公众认为所有公职人员的子女都不能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

  从数据来看,同意禁止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有39.6%,公众为38%,公众的比例低于公职人员。

  《法治蓝皮书》认为,从调研来看,人们对“裸官”现象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改革开放以来,不少公职人员的配偶或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对此,很多人并不觉得欠妥。调研也显示有 38.9%的公职人员和34.2%的公众认同这种做法。无论是接受调查的公职人员还是普通民众,都有近1/3的人对公职人员配偶及子女是否应该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认识不清。

  《法治蓝皮书》认为,“裸官”不仅对国家利益和人民具有潜在的危害,一些要害部门的公职人员,其配偶和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将影响中国的政治和政府决策。《法治蓝皮书》指出,应该承认,不是所有配偶和子女移居海外的公职人员都有腐败问题,但“裸官”无疑是贪腐的高危人群。

  《法治蓝皮书》指出,要加强对裸官的监管,一方面,应完善立法,制定统一可操作的高位阶公职人员行为准则,规制裸官行为。另一方面,公开透明是监管“裸官”的最好措施。应建立公职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境外的年度公开制度,公开公职人员配偶和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情况。公开的来源可以是公职人员的自我申报,也可以是相关部门的其他资料来源。对配偶及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建立预警档案,知晓其动态。公职人员配偶和子女存款在国外的情况也应当公开。

(责任编辑:UN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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