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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 王玲
2月10日晚间,央行、银监会、发改委共同公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图规范银行服务收费。
有趣的是,2010年8月,同样是这三部委向各银行下发了同名的“征求意见稿”(下称“旧版”),但未向社会大众公布。对比两稿内容,新版《办法》未提减免收费项目,且为银行留出高额收费的空子:《办法》将收费分为政府定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银行自由调节的空间很大。
“报备制”为高收费开绿灯?
根据新版《办法》,商业银行收费项目分两类:
一类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银监会、央行共同制定,主要参考业务成本和消费者、银行的意见。
另一类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各银行总行制定,需在执行前15天向银监会、央行和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1个月在营业场所、银行网站进行公示;若要提价,则需提前30天向上级报告,并提前3个月公示。
对此,长期关注银行收费的律师董正伟表示,这实际是对银行收费实行“报备制”,而非法律界所期待的“审批制”,监管力度太小,甚至可能为银行收费合法化提供依据,为高收费“开绿灯”。
在新版《办法》框架下,银行具有极大自主权,可在不征求消费者意见的情况下加收“市场调节价”的费用,其义务唯有“明码标价”在营业场所、网站提供相关服务价格目录和说明手册,提供24小时查询渠道;使用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务的,应在收费前提示相关服务价格,保证金融消费者的选择权。
新版改口不提“反垄断”
“这是第二次征求意见了。”广东省银监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羊城晚报记者,2010年8月,三部委曾在银行系统内发过同题文件,两次发文内容改动明显。
根据羊城晚报获得的旧版办法,其第一章第一条是:“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提高服务价格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然而,新版“办法”去掉了“反垄断法”一项,改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回避了“银行是垄断行业”的争议话题。
此外,旧版“办法”明确提出取消7项收费,包括账户开立、撤销费,1年内的本行对账单服务、密码重置费等;新版“办法”不再提出减免收费,只强调代收业务,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其原因可能是,去年年中银监会发布公告废除11类收费项目,已基本涵盖旧版所列的7项。
争议性收费项目无一触动
由仅对内部公开到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出台过程更加公开透明,但其不足也明显:从2010年8月初稿至今,征求意见耗时一年半,修改后的二稿监管力度已不如前,对颇具争议性的收费项目几乎无一触动。
例如,银行普遍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名义上是鼓励金融消费者归并账户、减少银行成本,但实际上因为跨行、异地转账费用高昂等原因,不少人“被迫”开立多个账户;又比如打印账单费,只要期限较久,打账单花费不少;还有银行开设咨询费等名目,对贷款人收取“变相高利”……这些惹“民怨”的收费,在新版《办法》里并未提及。
律师点评
朱永平:
不提垄断是银行心虚
银行收费应该听证
针对三部委最新公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法律界人士虽赞赏其公开透明的程序,对其内容却多有挑剔。羊城晚报记者昨日特邀著名律师、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对其作点评。
与两年前内部征求意见的版本不同,新《办法》的法律依据一条里未见“反垄断法”。“这个改动是因为银行自己不好意思,心虚了。”朱永平说,“中国银行业就是高度垄断,起草者也知道。未来消费者要告银行收费,可以以‘反垄断法’作为依据来作公益诉讼。这方面,银行业可不想提醒消费者。”
他表示,即使新规避谈“垄断”,“反垄断法”对行业仍有制约能力。
数年前朱永平就呼吁,银行开征新收费应举行听证会。对于新规中“报备即可”的条款,他颇为不满:“我们现在地方性的法规,可以很放心地举行听证会,但国家部门的法规很少听证。按照国务院听证程序,银行收费这类关乎老百姓重大切身利益的项目,应该经过听证。” (曾颂 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