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在高某经营的液化气站换气时,恰遇另一顾客李某购买煤气灶电子打火开关并打火试灶引发爆燃,刘先生和李某当场受伤。昨天记者从石景山法院获悉,法院判决高某和李某应对刘先生受伤担责,分别赔偿刘先生1.9万余元和4000余元。
2009年7月27日,刘先生到高某经营的液化气站换气。因灌不进去气,高某判断为小罐压力太大,便对小罐放了一会儿气,关闭阀门,准备用软管灌气。此时,另一名顾客李某进店购买煤气灶电子打火开关,还当场检验打火开关是否好用,因屋内液化气浓度过高,引发爆燃事故。刘先生的双腿烧伤,李某双腿、双臂也被灼伤。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认定高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对高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随后,刘先生将高某和李某起诉,索赔损失6万余元。庭审时,高某经合法传唤后仍未到庭应诉。李某则称他也是受害者,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违法经营液化气站,未能保证经营安全应当承当主要责任;李某打火试灶时未考虑周围环境的安全性,是引发爆燃事故的诱因之一,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