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4日讯 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后,部分讨债人采取“非常手段”,讨要原本属于自己的钱。而正是这些“非常手段”,活生生把他们送进牢房。
据统计,自去年九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和金融秩序稳定的通告》以来,鹿城法院共受理因暴力讨债引发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75件,被告人123人,同比分别增长15.3%和17.1%;审结71件,判处罪犯118人,同比分别增长18.3%和11.3%。而通过审理,不难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如下特征:从案发原因来看,大部分系因赌债、民间“高利贷”或货款纠纷等引发的;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来看,被告人大多数为社会上专门从事讨债事务的闲散人员;从行为手段上来看,被告人一般都采用殴打、持械威胁或纠集多人威吓等暴力或胁迫手段。
法官提醒市民,虽然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行使权利的手段一定要在合法的范围内,否则将会得不偿失。以下几种误区在前期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较多,希望市民一定要引以为戒。
误区一:限制他人自由,看他还不还
案例:宋某拖欠周某货款已久,周某遂纠集社会上的朋友陆某、周某等人将宋某强行带至山上、咖啡厅包厢、宾馆等多处要求筹钱还债,时间长达3天之久,后宋某趁周某等人不备逃跑,逃跑时失足摔伤。案发后,周某一再辩称,自己并没有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只是为了防止宋某再次逃避债务,期间还为宋某提供吃喝。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周某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达到讨债的目的,其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提醒:一些人认为,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而采取控制他人的方式讨债并无不妥,只要在此过程中能照顾债务人的饮食起居,且没有实施殴打等暴力手段即可。但殊不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本身亦是一种非法的“暴力”手段,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误区二:雇佣他人讨债,省力又省心
案例:林某多次向温州某公司讨要货款不成,某日,在路边看见一张“讨债公司”的小广告,她立即拨通了电话。对方热情地向她介绍业务内容及酬劳支付,并接连几天都催促她接受所提供的“服务”。随后,林某叫来该“讨债公司”的人,将欠其货款的公司的业务员强行带至温州景山等处予以扣押,要求其还款,期间,还对该公司的业务员实施了殴打并造成其轻微伤的后果。林某原以为自己叫人讨债并不犯法,但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与讨债人员属于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林某系本案的指使和纠集者,应当对共同犯罪的所有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最终,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提醒:近年来,一种新型职业应运而生,即所谓的“专业讨债人”。他们经常通过路边张贴小广告、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招揽生意。他们一般都是社会上的闲散人员,经常采用一些跟踪、盯梢、威胁、殴打等非法手段讨债。而市民如果委托他们讨债必会害人害己,自食恶果。
误区三:面对暴力讨债,比比谁更狠
案例:温州某五金厂老板夏某的儿子在外欠下巨额“高利贷”,债主马某为讨要债务,用杂物堵塞了五金厂的门口,阻止货车进出。五金厂管理员林某和其他员工见状,将杂物扔进厂门前的河里,与债主马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后将马某也推入河中。债主马某不停谩骂管理员林某,林某便持一根竹竿殴打马某,最终致马某轻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提醒:即便是面对他人的“暴力讨债”,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也应在法律容忍的范围之内。面对此类事件,市民在双方调解不能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
误区四:手持枪械威胁,唬人更容易
案例:叶某为向李某讨要“高利贷”,纠集王某、张某持刀前往李某家中,因李某不在家,便将李某的母亲强行带至咖啡厅扣押,李某赶至咖啡厅后遭到他们的殴打。期间,叶某见拿枪威胁未果,就将李某强行押上轿车欲带至附近山上继续逼债,后因形迹可疑且车体外侧有血迹而被公安人员查获。最终,叶某、张某、王某结伙非法拘禁、扣押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而叶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提醒:在非法拘禁型、故意伤害型讨债过程中,如果行为手段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将被数罪并罚。特别是涉黑、涉枪类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将受到严惩。
来源:温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