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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催生讨债公司 郑州16名讨债者涉黑获罪

2012年01月16日08:43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作者:韩景玮 钟源

  郑州16人讨债团伙因涉黑获罪

  记者 韩景玮 通讯员 钟源

  本报讯 “讨债、收账……”随着春节临近,市民会发现,街头这样的小广告日渐多起来。但法院的一个判决,不得不让这个群体加以警醒。1月11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结被告人谢飞等16人涉黑团伙案,谢飞这个在郑州专门以讨债为名的公司负责人,被认定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半。其他15名成员也被判处3~12年不等刑期。

  欠债不还,出现职业讨债公司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欠债不还的事情也屡见不鲜。在“老赖”横行的同时,滋生了一批长期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状态的“职业讨债人”和具有中介性质的讨债公司。被告人谢飞,2008年以他人名义,在郑州市二七区登记注册安督商务咨询服务部,后更名为新安督、京安督,对外自称安督讨债公司。

  根据该公司网站宣传内容:郑州安督讨债公司是一家经国家工商注册并以合法手段从事专业的债权、债务追收及企业资讯与信用调查服务为主的企业资产信息管理综合服务机构;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目前可服务范围已达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为海内外企业提供资信报告,为企业的各种投资、收购、融资提供权威资讯;目前已有为国内诸多出口企业成功追债的案例,包括中信保无法处理的案例。

  暴力逼债,讨债公司被控涉黑

  事实上国家不允许成立讨债公司。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曾就此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注册登记;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1995年、2000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两部门又两次联合发文,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但一些不法人员钻法律空子,按《民法通则》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对民事行为进行委托代理。而讨债也是一种民事行为,很多讨债人或公司以个人身份代理客户进行讨债。他们帮委托人出面讨债时通常是以朋友的身份出现。委托人找到他们,把事情缘由以及欠债方名字、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交代清楚即可,讨债方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书,商量好费用是多少,讨回债以后就按比例提成。标准常常根据追债难易程度来定,提成则是追回款项的30%~50%不等。

  讨债公司的讨债手段五花八门:有的公司先请律师走法律程序再运用一些心理技巧;有的公司是动用个人关系,给欠债人或公司施加压力;还有的写大字报、堵门、放鞭炮。但谢飞等人的讨债方法和这些都不同。经法院查明,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谢飞等人,以讨债公司名义,大肆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谢飞为首,王成等人为骨干,被告人李辉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罪名成立,团伙头目一审获刑14年半

  据了解,通过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谢飞犯罪团伙除采取以“绑架”方式逼债外,还收取娱乐服务场所“保护费”,通过打砸抢等手段,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建筑、娱乐、副食批发等行业造成恶劣影响。

  据办案人员介绍,该讨债公司人员组成复杂。很多人无正当职业。他们与债权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往往采取威吓、骚扰、长期盯梢、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各种非法手段逼迫当事人还债。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飞等16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谢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其他15名犯罪成员也依法被判处3~12年有期徒刑。

  目前,被告人谢飞等人已分别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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