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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建生:广东维权见义勇为的样本是个好创举

2012年02月24日11:54
来源:人民网
  见义勇为的现实遭遇,一直为社会所关注。继湖北省实施“见义勇为”责任保险后,广东省又公布了《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送审稿)》。《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30万元和行为发生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5万元以上的抚恤金;诬陷见义勇为人员或被究刑责。(2月24日《南方日报》)

  广东省对见义勇为的规定,把维权见义勇为的口号变为了现实,无疑又向前大跨了一步。在这个规定的背后,则是责任政府对见义勇为的尊重,是社会民意的厚重支撑。

  如何对见义勇为实施救济?看起来似乎是个简单问题,但操作起来却比较纠结。问题是各地对见义勇为的定义原则、含糊、甚至苛刻和落后时代,没有统一可行的标准。广东省这次公布的新条例,明确定义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相比此前的定义,新定义更加宽泛,让人耳目一新。

  新条例除了对见义勇为进行定义外,还对救济的程序和方法做出了具体规定。譬如,因见义勇为负伤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公安机关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先行垫付;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单位应视同出勤,其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等等。这些具体规定,客观而温馨,使得这种操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破解了具体工作中的疑点难题,有益于减少这方面的阻碍和诉求。

  见义勇为之痛还来自人们围观的麻木。就此新条例对“围观”见义勇为行为的群众作出了责任性规定: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在场的公民都有责任给予援助,任何单位都有支持、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义务。这是新条例的一个亮点。

  给见义勇为阳光,也是给社会的光明。在这个方面,广东拿出了自己的样本,期待这种样本的出现能够在全社会起到引导和拉动的效应。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
(责任编辑:UN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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