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董艳春)记者昨天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将进行修订,目前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临时工以及被开除公职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行政执法人员。
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对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当事人应当采取说理性教育,以示警告。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引用法律原文。
同时,行政执法单位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采取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并严格执行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以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行政执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同时,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