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叶 绘
四年前,68岁的谢百到南京某气体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门卫,主要责任是看管钢瓶,谢百的工作时间(23:00~7:00)属于大夜班,月工资才850元。去年10月,单位借故辞退了老汉,谢百想想在单位受的委屈,向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尽管他“入职”时已是68岁,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仲裁,法院律师帮他直接将单位诉到法院,经调解谢百拿到3000元赔偿款。
谢老汉之所以要告单位,是工作期间受了不少委屈。根据单位的相关规定,上小夜班即15:00~23:00有夜餐补贴3元/天,而更加辛苦的大夜班没有,三年多下来,光餐费补贴就少了3483元。因为谢百到公司上班时已是68岁高龄,所以心中已感委屈,认为单位歧视老年人,但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这点“小事”还是忍忍吧。
2010年3月23日晚,单位发生一起“查不清”的盗窃案,让谢百赔了2100元,他感到十分冤屈。据单位称,谢百当晚当班的时候丢失了钢瓶29只,市值8700元,直至3月25日早上单位才报警,至今未查明到底是什么时间被盗的,怎么运出单位的。从单位所说的被盗时间至单位报警,时间跨度有两天,单位门卫、保安加谢百一共有5位,未弄清是在谁的班上有失误造成钢瓶失窃,单位只罚了谢百一人,单位每月扣他300元,2100元扣了7个月,这对每月只有850元工资的谢百来说更是一笔承重的负担。
从2011年1月1日开始,直至2011年10月13日被工厂辞退,谢百每周都上七天班,全年无一天休假,单位也未安排任何补休,也未给过谢百一分钱的加班工资。
这一切让谢百忍无可忍,和单位协商多次未果。2011年10月13日,单位以工厂要减产不需要这么多人当门卫为理由,将谢百辞退。谢百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去年底来到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经审查,法援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法援律师在了解了事情的基本经过后,反复询问他能够掌握的证据,挖掘细节,当时他能够提供的材料有:被撕毁的工资单2张(没有单位的公章),自己的交班记录,自己对钢瓶数目的统计,单位的收货单(无单位公章,手写单位名称)。
谢百去单位工作时已经是68岁,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谢百的案件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审理范畴,法律援助律师帮谢百写了起诉书,递交至雨花台区法院。
2012年2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律师收集了被告罚款的收据,盖有单位的公章,及法人的签名,同时又提供了几位工友的证词及谢百工作内容的相关证据材料。在无可辩驳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单位最终和谢百达成调解协议,支付谢百3000元赔偿,并当场支付了这笔费用。
汪晨 魏晓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