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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官司追10万债 因没过测谎关被驳回引争议

2012年02月29日03:38
来源:现代快报

  2009年4月,家住南京市栖霞区的孙鹏接到句容法院的传票,有个叫刘斌的人说他借了10万元钱没还,起诉到法院要债。可孙鹏却不记得借过对方钱,然而借条确实存在,他被判还钱。孙鹏不服提起上诉,镇江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句容法院再审过程中,启动了测谎程序,测谎结果显示孙鹏无“明显说谎”,刘斌却存在“说谎显示”。去年底,句容法院根据测谎结论、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驳回起诉。刘斌上诉后被镇江中院驳回。

  其实,民事案件中启动测谎程序并不新鲜,不少法律界人士也认同将测谎结论作为确认证据的辅助手段。可有关测谎在民事案件中的应用问题,争议一直很大。

  通讯员 刘光亮

  快报记者 张瑜

  一场官司引出离奇借款

  孙鹏是南京栖霞区的一位农民,一直从事杀猪卖肉的生意。2009年4月,他却突然收到句容法院的一张传票,根据案件资料显示,他被一个叫刘斌的句容人起诉到法院,对方诉称,2009年2月,孙鹏向自己借了10万元钱,约定借期1个月,逾期不还的话,每天要支付违约金1000元。

  收到传票后,孙鹏很奇怪,他印象中此前和对方只见过一面,可他从没向对方借过钱。只是借条上却是白纸黑字,落款还有孙鹏自己的签名,这让他自己也很疑惑。

  庭审中,孙鹏答辩说自己从未向刘斌借过钱,而且还当庭陈述了一件稀奇古怪的事。

  孙鹏回忆说,2009年2月的一个上午,他的一位朋友带着陌生人刘斌来到家里做客,那是他第一次见到刘斌。他在吸了刘斌给的一支香烟后,就跟着朋友和刘斌出门了,来到了停靠在村外的一辆黑色轿车里,之后发生的事情,孙鹏的记忆都相当模糊,并不能确定发生过什么。而两个月之后,孙鹏就被起诉到法院索要10万元借款和3万元违约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孙鹏认为借款一事蹊跷,他否认向刘斌借10万元的事,还列举了很多没有借款必要的理由。不过,法庭在审理后,认为借条签字确实为孙鹏所写,故而认为借款一事存在,一审判令孙鹏还款。

  测谎结论辅助法官断案

  拿到判决结果后,孙鹏随即上诉。镇江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回重审。2010年6月,此案重新在句容法院立案,毛锦成了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

  经过走访孙鹏所在的村子,毛锦了解到孙鹏近几年家里没盖房子没投资过其他买卖,村里人都表示孙鹏为人老实本分,也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法院还了解到,案件的另一位当事人刘斌作为另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2008年6月曾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并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尽管我们调研到一些信息,可从法院审理案件来看,这只是侧面了解的情况,并不能作为判案的证据。”毛锦说。

  这时,被告人孙鹏向法院提出了测谎申请,而原告刘斌也同意测谎。2011年3月,句容法院依法委托了南京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孙鹏“是否收到刘斌10万元现金的借款”进行心理生理测试。最终测谎结论为:孙鹏无明显说谎显示,刘斌说谎显示明显。

  句容法院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在2009年2月之前并不相识,双方发生大额借贷关系不符合情理。结合测谎结论以及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句容法院于2011年5月作出判决,驳回刘斌的诉讼请求。2011年底,刘斌向镇江中院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事实不存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测谎结论并不能独立作为证据

  毛锦认为,尽管测谎帮助法官判决了此案,但测谎结论并不能独立作为法庭证据。“如果仅仅只有一份测谎结论的话,证据孤立没有形成证据链,也是没法作为判决依据的。”毛锦指出,此案主要是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比如法院在查明的执行案件中,因刘斌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法院终结执行,可在终结执行后的较短时间内,他向孙鹏出借现金10万元,这是不符合常理的。“测谎结果表明刘斌说谎显示明显,他主张的借款事实很难成立。法院是综合各方面因素,结合测谎结论,才认定了刘斌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据了解,这也是句容法院第一次在民事案件中启动测谎程序。毛锦告诉记者,测谎程序的启动非常慎重,法官必须对案件本身有全面的了解和认知。“测谎的机构是第三方中介机构,另外,不同当事人心理素质不同,在测谎时反应可能有区别。”他说,这起案件并不具有判例性,只能是作为类似案件的参考而已。

  淮安中院司法鉴定处的司法鉴定员杨玲玲曾参与过测谎的案件。她告诉记者,目前测谎程序主要出现在不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其他类型案件中很少启用。对于测谎证据到底能否算是一种呈交法庭的鉴定结论,杨玲玲说:“这主要还是看承办法官对案件本身的理解、对证据的掌握情况如何。”尤其是在目前司法部门也没有明确出台解释或者规定的情况下,主要还是看法官如何裁量。

  (文中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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