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哈尔滨讯 为促进公务人员依法履职,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哈尔滨市近日出台规定,除领导干部外,一般工作人员也被纳为行政问责对象。
按照《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行政问责对象包括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中的所有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行政问责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工作岗位、建议降职或者免职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等11种方式。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如果存在拒绝改正错误、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行政问责工作、一年内被给予行政问责两次以上等情形的,将被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