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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立法禁止组织未成年人救火 公益不比生命权

2012年03月02日06:4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王晨

  本报沈阳3月1日电(记者王晨)明令“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让关于赖宁精神是否还要继续提倡的争论,因新修订的《辽宁省消防条例》正式实施而搁置。3月1日起,新修订的《辽宁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消防问责体系、高层防火、外墙保温系统防火以及关爱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等内容,成为新《条例》的亮点。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这一条款是新《条例》的最大亮点。

  在新《条例》修订过程中,很多法律界人士曾纠结于“赖宁精神是否还要继续提倡”这一问题。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心智发育尚未健全,超出自身能力参加火灾扑救虽属公益行为,但显然无法和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相提并论。因此,新《条例》第37条规定“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重点强调了关爱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呼唤社会道德的理性回归。

  此外,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几起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外墙装饰材料消防监管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新《条例》要求,辽宁省将实行外墙保温材料审批、备案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把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同时,新《条例》对外墙保温材料施工、使用环节作出明确规定:“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核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无质量证明文件的,不得同意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公交、地铁、长途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十分严重。新《条例》中对公共交通工具运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予以规定。

  新《条例》要求,运营单位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设施,安装或者摆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确保完好有效。定期对公共交通工具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新、改造。

(责任编辑:UN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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