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公安局起草《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将遗失物品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该规定正在征求意见阶段。此事一出,引起各界热烈讨论。东亚记者昨日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及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妇联主席关德伟,他们均表示,拾金不昧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不应归入法律范畴。
拾金不昧被奖励早有先例
拾金不昧是中国的传统美德,有一首歌谣名叫《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歌中的小主人公因为找不到失主,把钱交到了“警察叔叔的手里边”。在大多数人的心中,物归原主那是理所应当的事情,没有想过还完钱之后还要按照财务的百分之多少来索取相关费用。
但近几年,拾金不昧者被奖励早有先例。2009年,阜新市公安医院的一名护士高健凤在医院捡到前来就医的杨女士的18万元钱,及时还给失主,而高健凤和丈夫一个月的收入才1000多元钱,医院为了表彰她,奖励她500元,给涨了50元的工资,还号召全院的职工都向其学习。
“旧”规定引发新争议
广州市公安局近日起草《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将遗失物品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该规定正在征求意见阶段。而其官方表示,对拾金不昧者进行奖励,有助于失主找回自己丢失的物品。
当地媒体记者经过调查发现,所谓的“新规”其实与1992年出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如出一辙。20年前广州便规定“拾金不昧可获10%奖励”。在“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全文检索系统”中查到,1992年颁布的文号为“穗府[1992]34号”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也作了上述规定,文件注明“实施日期:1992年3月19日,失效日期:2011年12月31日。”据此,新颁布的征求意见稿或可能是为了继续执行此项《规定》。
我省代表声音
张文显:法律不能管道德范畴的事情
我省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表示,拾金不昧是道德范畴的事情。
拾金“昧”下来那是不合理的,如果数额过大的话,就会构成刑事犯罪。失主如何给拾金不昧的人进行补偿,对其表示谢意,拾金不昧的人要不要,是道德范畴方面的事情,这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这个问题是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的。他认为,在法律上规定失主对拾金不昧者必须感谢什么,或者社会感谢什么,那是将道德问题法制化。
“比如说,你的录音笔丢了,被我捡到了,我还给你,你跟我说谢谢,你的工作可以继续,那对于我来说,这就可以了,这是一件让我很宽慰的事情。那我不能说,依照法律,你这支录音笔价值1000元钱,你得给我100元,那这个社会成什么了,法律上不能做这样的规定。”张文显说。
关德伟:贪财之人不会因奖励而归还
我省全国人大代表关德伟表示,从妇联的工作来看,平时的双学双比、三八红旗手等评选,一般来说只有精神奖励,但没有人只为了得到奖励才好好干工作。同样道理,贪财之人绝对不会因为给奖励就将失物归还,而物归原主之人又没有必要贪图这样的额外奖励。将“物质奖励”这样的词汇用在拾金不昧上,还是不太合适。对拾金不昧者,需要的不是表面上高高在上的“奖励”,而是充满敬意和谢意的感恩。
本组稿件 东亚特派北京记者 王威 王璐 毕成功 陈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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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热议
打九折后也是拾金不昧
对此,普通的大众是什么样的看法?
一位网友发表看法说:“打九折的拾金不昧也是拾金不昧。”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协委员表示,现在拾到东西想要还给失主也是需要成本的,“我个人认为,失主如果愿意出就应该由失主出,如果不愿意,相关的奖励费用可以政府部门出。”他说。
还有网友质疑这个比例问题,因为奖励费用应该有一个上限,如果一个人捡到了一千万的财物,按照10%的比例来算,要给予一百万的奖励,那就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