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区一家小中介,从网上扒来房源后,未跟房主联系就带买房人去看房,由于房主不在家,房门都没进。数日后,买房人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与房主达成交易,栖霞区这家中介竟然以买房人“跳单”为由告到法院,索要1万元中介费。该诉讼请求被栖霞法院和南京中院两次驳回。
看房连房门都没进
家住南京栖霞区的张老太一直跟随儿子儿媳生活。去年3月,张老太计划买一套6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搬出去单住。一天,她路过家附近的某中介公司,进去询问有无合适房源。中介员工在电脑上查询片刻,告诉张老太,他们公司所在的这栋楼里就有一套合适的房源,是204室,面积不到60平方米,正在出售。张老太很感兴趣,便在“看房确认书”上签了字。随后,中介员工带她爬楼到204室看房,谁知敲了半天门都没人应答,只得返身下楼。因没看成房,张老太到该中介将“看房确认书”上自己的签名划去。
半月后,张老太的儿媳通过另一家名叫“两全其美”的中介公司买下了204室,并支付中介费3000元。204室楼下的中介听闻后,立即联系张老太,指责她跳单,并向她索要中介费8400元违约金1600元。张老太拒绝支付,中介公司于是起诉到栖霞法院。
中介两审都败诉
栖霞法院审理查明,204室原房主只委托过一家中介售房,即“两全其美”公司,起诉张老太的中介从网上找到房源信息,进而推荐给张老太,没有得到房主授权。张老太的儿媳是经“两全其美”公司推荐,才知道204室房屋,也是经“两全其美”公司引见,才跟房主见面达成交易,不存在“跳单”行为。栖霞法院据此认为,原告中介公司仅以一张已划去签名的“看房确认书”主张中介费,缺乏事实依据,于是驳回该中介诉求。该中介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声称:该中介已履行居间义务,即带张老太前去看房,没能进门是因为房主不在,张老太不应以此为由拒付中介费;张老太在得知204室房源后,指使儿媳另找中介与原房主交易,构成“跳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指控张老太“跳单”证据不足。原因是该中介未与原房主联系,也未实际进入房屋,居间行为事实上没有完成。张老太既然不构成“跳单”,自然无义务支付中介费和违约金。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常规手段揽业务易惹纠纷
本案主审法官南京中院民四庭审判员左自才告诉记者,去年以来,南京两级法院受理的二手房居间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楼市不景气殃及二手房市场,房产中介进入寒冬,一些中介为增加业务量,采用非常规做法招揽业务,导致纠纷不断。当然,也有买房人为了少交或不交中介费,恶意“跳单”。左法官建议政府职能部门行使职权,规范二手房交易市场秩序,引导二手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