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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乐见代表委员在两会上“激辩”

2012年03月09日03:43
来源:新京报

  社论

  关注2012全国“两会”之七

  不妨尝试将辩论机制引入人大和政协议事程序,在一些重要事项审议讨论过程中,提倡和鼓励展开辩论,并对媒体开放,甚至允许电视现场直播。

  新京报昨日报道,3月6日,在全国政协中共界别分组讨论时,政协委员李金华、田聪明、柴松岳、王玉庆就怎么管理“预算外资金”、治理“小金库”展开了“激辩”,全程近1个小时。

  这样生动的“激辩”场面,在媒体报道上比较少见,果然受到了舆论的关注和好评。

  两会是共商国计、表达民意的议政场所,是不同利益阶层表达利益和主张的重要平台,各位代表委员受人民之托,代表民众进行参政议政和监督政府,必须勇于直言,不回避争议,这是他们的职责所在。而代表委员在讨论问题、发表见解时,基于所代表的不同群体、不同观念,必然会有观点上的冲突和碰撞,只有通过与会人员的深入辩论,才能摆明利弊,才可能在争论中寻求和达成共识。

  辩论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甚至被认为是支撑民主的基石性程序之一。不管是在行使立法权时,还是在行使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等权力时,如果能采用辩论的程序,则能更好地保障最终决策的科学和民主。

  当前,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们常见的两会发言,很多时候是代表委员单向的意见表达,相互辩论的情况仍然较少。即使有些代表委员的观点和想法本来存在尖锐冲突和对立,但这种冲突和对立也很少在会上以明显、集中、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很少能通过媒体,向公众传达。

  大多数时间里,会议氛围一般都比较融洽,这也无可厚非;但是,适当的辩论和交锋,其实无损于整体的会议氛围。更重要的是,缺少了公开的辩论和观点较量,民主、科学、理性的共识也往往不容易真正形成。

  因此,不妨尝试将辩论机制引入人大和政协议事程序,将辩论作为人大和政协议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重要事项审议讨论过程中,应提倡和鼓励组织展开辩论,以使各种观点和意见得以充分表达、争锋,这有利于充分实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职权,也是建设法治国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应有之义。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代表委员在两会上的辩论,原则上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辩论应当对媒体开放,允许媒体报道,甚至允许电视现场直播。只有实现辩论公开,才能实现选民对代表委员的监督,提高辩论质量,也才能吸引社会各界通过适当方式参与重大议题讨论,将会内的争论延伸到会场外的观点争锋,进一步扩大参与讨论的范围,从而提高审议质量,使最后的审议结果更加体现民意、民众更易于和乐于接受。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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