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之前的有罪供述自然、真实 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2012年3月8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原副局长王为受贿上诉一案。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7年5月, 广东粤民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在申请筹建公墓过程中,王为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武某某给予的贿款1万元。
同时,2007年7月至2008年间,在广州市九水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申请筹建天健颐养院的过程中,王为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尚某福给予的贿款共7.8万元。2011年11月3日,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之后,王为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审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广州市纪委出具了关于王为被调查期间有关医疗保健情况的函及健康登记表、医诊登记表等,证实医护人员曾对王为进行诊治;其中2010年7月6日发现王为的血压高,医嘱每日两次口服降压药卡托普利片,8日未发现王为有明显不适,诊疗后未用药;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出具相关证据,证实该院医护人员7日晚曾根据王为血压升高、恶心想吐等病情经王为同意为他注射了胃复安,并医嘱定期监测血压,必要时口服降压药厄贝沙坦片。
另外,王为及其辩护人还申请调取他在海珠检察院期间的审讯录像等证据,检察员以王为之前的有罪供述自然、真实,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王为构成受贿罪为由予以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