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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促销遭遇价格欺诈 种种消费陷阱面面观

2012年03月13日10:19

    来源:新疆日报

  新疆日报讯(记者 李春霞)买的特价商品不称心却不能退换,在买车处办理车贷却必须买车险,订的生日蛋糕12寸变成12英寸……你在日常消费时是否遇到过此类的烦心事?在2012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本报征集到一些消费纠纷案例,并请律师给予解析,以求给消费者一些帮助。

  “节日促销遭遇价格欺诈”

  今年3月4日,马女士在乌鲁木齐市北门某品牌鞋店购买了一双鞋子,标价479元。当时马女士问是不是为了庆祝“三八”节搞的活动,销售人员说是。可到“三八”节那天,马女士却发现活动变成了“买一送一”。马女士没能享受到“买一送一”的优惠,很生气。

  乌鲁木齐消费者协会理事、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康明远分析,鞋店以虚假的庆祝“三八”节搞活动的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致使马女士没能享受到“买一送一”的优惠,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因此,马女士可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办车贷必须买保险”

  王先生贷款买了辆家用轿车,办理贷款时经销商告诉他,在还款期内必须在该店购买保险,否则他办理车贷时交的2000元押金将不予退还。王先生在购买车险时还得知,因为自己车是贷款买的,保险必须买全价,不给打折。

  康明远说,经销商所说“在还款期内必须在该店购买保险,否则他办理车贷时交的2000元押金将不予退还”行为,侵犯了王先生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王先生有权选择在何处买购买车辆保险,2000元押金也必须退还。

  “特价商品不退不换”

  白女士在一家商场买了台1000元的冰箱,回家后发现冰箱上有划痕,白女士想不影响使用就算了。可用了几天才发现,冰箱时而出现运转不正常现象,白女士就去找商家解决问题。可商家却解释说,因为该冰箱的购物小票上注明“特价样品机”,一经售出,概不负责。

  “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属霸王条款。”康明远说道。特价商品不是处理品,而只是经营者提供的折扣优惠,不能因为它是特价,就拒绝消费者退换商品的权利。

  特价商品和其他商品一样,享有“三包”的权利,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应予维修、更换和退货,如果在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按实际情况来说,可以不退换,而现在有些商家已将不退不换延伸至质量问题。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于未标明“处理品”或瑕疵状况的打折商品,如果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也应承担“三包”义务。

  “寸变英寸蛋糕瘦身”

  张先生在一家蛋糕店选购了一个12寸的蛋糕,结果到手的蛋糕被“瘦身”了,仔细看了标签才发现,明明标着12英寸的蛋糕却被店员介绍为12寸,在取货单上,记者看到蛋糕大小一栏中写着欧式12寸。

  根据常用计量单位换算表数据显示,一英寸等于2.54厘米,而1寸却等于3.33厘米。如果一个蛋糕介绍时的尺寸为12寸,而实际生产出来的却以英寸来衡量,那么这个蛋糕直径就由39.96厘米“缩水”成了30.48厘米,这样一来,蛋糕直径足足少了9.48厘米,明显缩水一圈。

  康明远表示:对于蛋糕制作和出售,国家只有质量和重量的相应规定,而在尺寸问题上到底以“寸”还是“英寸”为衡量标准,尚未作出统一规定。虽然英寸是国际上的一个计量单位,但在我国并不适用,蛋糕店这样的做法肯定不对。他建议,如果蛋糕店要与国际计量保持一致,至少要在店内尽到告知义务。标注“寸”实则使用“英寸”作为测量单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综合以上案例,康明远说,这些案例虽然不大,但消费者遇到此类事件时,一定要勇敢地向消协或者工商部门投诉、举报,一方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是防止此类行为再侵害其他消费者的权益。

  民生时议:

  安全是消费的底线

  又是一年“3·15”,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再次成为公众的聚焦点。今年的主题是“消费与安全”。

  安全是消费行为的底线。没有安全感的消费,是对消费者权益最大的侵害。近年来,消费安全事故频现:三聚氰胺牛奶、地沟油、染色馒头、瘦肉精火腿、苏丹红咸蛋……每一次事件都触动着消费者最为敏感的神经。消费安全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最为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它不但关乎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消费的时候具有安全感,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家和企业对于利益的追逐是正常的行为,但必须肩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应该具有最起码的公众安全意识,保证商品的安全,坚守道德的底线,这样才可能实现产品的自身价值。

  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进一步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纵观近年来消费安全上出现的问题,大多制假售假,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其实毫无技术含量可言,而且不少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偏偏监管部门惯性地“后知后觉”。为此,还需要完善对监督者的监督与问责机制。

  消费者自身也应为消费安全作出努力。有需求才有市场,消费者的需求偏好对生产经营者有引导作用,消费者理性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将有助于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更不能委曲求全,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让不法商贩得到惩处。

  营造健康的经营环境和消费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参与,需要每一个行业、每一个部门各尽其责,需要你我共同努力。

(责任编辑:周星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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