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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身保姆”嫁雇主 离婚讨要十年工资

2012年03月13日17:04
来源:法制文萃报 作者:莫特

  妻子以保姆身份讨工资

  面对陈英珍、陈小珍的“逼宫”,舒秀华不止一次地考虑过究竟是走还是留。思前想后,舒秀华选择卸掉“妻子+保姆”的双重身份。

  2011年12月的一天上午,舒秀华向陈春林提出离婚,同时按每月1200元支付9年多的保姆费。陈春林沉默良久,计算着究竟该付多少护理费。“10万多元”!想到离婚要花那么大的代价,陈春林恳求舒秀华不要离开他,舒秀华没有表态。

  然而,当陈英珍与陈小珍听说舒秀华想离婚后,极力怂恿父亲:婚要离,钱一分也不给;保姆到处都有,何况身体比以前好了许多,就算找一个不如舒秀华的也不碍事。这话很快传到了舒秀华耳里,她打定了离婚的主意,而且发誓要得到应得的劳动报酬。

  2012年1月,芷江法院立案受理了舒秀华的起诉。承办案件的法官在阅卷时发现,舒秀华起诉的是离婚,而在诉讼请求中则要求被告支付其与被告结婚9年多的保姆工资。

  男主外,女主内,这是传统的中国家庭的生活方式,可主内的妻子是保姆吗?能以保姆的身份讨要工资吗?这的确是个大问题。舒秀华与陈春林结婚后,陈春林的收入仅工资一项,这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这每月1000多元的工资,供二人的生活和医疗费用还不够,还得从陈春林女儿处贴补,换言之,舒秀华和陈春林无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之时,舒秀华能够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零。

  妻子是保姆吗?法官也颇为犯难。

  法官认为,在家庭生活中,丈夫与妻子只能是夫妻关系,不能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舒秀华还是保姆吗?不是。

  舒秀华与陈春林结为夫妻后,虽然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与其在结婚前任保姆时的劳务付出并无二致,但身份的变更,决定了舒秀华不再是保姆,决定了双方的经济利益必须另行协商一致,无协商或协商不一致则由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调整。舒秀华和陈春林协商了吗?没有。

  虽然无协商,非保姆,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舒秀华必须“净身出户”。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由于舒秀华生活确有困难,而陈春林有婚前房产一套,有一定的经济负担能力,应当对舒秀华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最终,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舒秀华与陈春林于2012年2月底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陈春林给付舒秀华9000元经济补偿。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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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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