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郭宇 通讯员 徐永其 报道
近日,金山法院发布了2011年度《金融案件审判白皮书(商事、刑事、执行)》,向辖区内金融机构通报金融民商事纠纷、金融犯罪案件、金融案件执行等审判工作情况。这是金山法院连续第四年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信用卡诈骗犯罪依然是金融犯罪的重点,而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涉诉案件明显增加,应引起市民的高度重视。
特点一:借名借款案件呈增多趋势
袁先生以妹妹袁女士的身份向银行借款10万元,货款期限为一年。因需要担保,袁先生就找到朋友朱先生和唐先生。朱和唐碍于朋友脸面签字担保。银行方依约发放货款。之后,袁先生按约归还货款。半年后,袁先生无力归还货款。银行催讨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货款人袁女士归还借款3.89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律师费,并要求朱先生和唐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朱先生和唐先生大叫冤枉,称不认识借款人袁女士,承认认识袁女士的哥哥袁先生。同时承认两人在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上签字属实,但系为袁先生提供担保,两人在签字的时候银行业务员不让朱先生和唐先生看合同详细内容,也不让看两人签字上方借款人签名,因此,朱先生和唐先生认为该担保合同应无无效,两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金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先生和唐先生辩称意见不符常理,且无相应证据予以支撑,如果朱先生和唐先生未经确认借款人及所签合同详细内容即签字,应对其未经审查即签字的行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据此,法院确认银行诉称属实。最终,法院判决袁女士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朱先生和唐先生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点评】
借名借款也称“借名货款”,是指实际需求贷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程序在金融部门获得贷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金融部门获取的贷款。
“借名贷款”带来的风险很大,作为银行应引起重视。因为,这些“借名贷款”一旦实际用款人丧失偿债能力,就会形成贷款风险,严重影响了银行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积极性,甚至导致部分银行产生不同程度的“惧贷”心理。银行应从源头防范“借名贷款”风险,调整贷款品种,优化贷款结构,加大贷前调查、宣传力度,把握好贷款发放关,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
部分当事人出于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有时碍于情面,给别人借身份证或直接代签名而成为名义上的借款人,如果实际借款人不按时还款,名义上的当事人就要担还款责任,因此签名需谨慎对待。
特点二: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涉案增4倍
资金短缺是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某实业公司去年资金链出现困难,在向银行货款无门的情况下,决定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
2010年10月21日,小额贷款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借款期限四个月,借款年利率为17.4%,每月25日结息,如借款人逾期还款,则需按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且需支付因违约致使贷款人提起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同日,小额贷款公司与实业公司老板陈某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陈某以其房产为实业公司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010年10月22日,小额贷款公司按约交付借款。实业公司一直未按约还款,公司老板陈某失踪而下落不明。为此,小额贷款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实业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支付利息、罚息和律师费,并请求对抵押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实业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实业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支付利息、罚息和律师费,小额贷款公司可在实业公司届期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时,以与陈某协议对抵押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法官点评】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但小额贷款公司 “只贷不存”,风险很大,现在90%以上的小贷公司根本没有相应的风险控制系统。一旦出现企业亏损,或老板逃匿等现象,就会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增大。总的来说,小额贷款公司应对风险的“法宝”不外有三个:分散投资、抵押物和高息。
金山法院金融白皮书显示,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涉诉案件明显增加。 2011年金山法院受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金融执行案件同比增长400%,占2011年受理的各类金融案件总数的26.67%。同时申请标的也大幅攀升,同比增长520.45%。
特点三:电信诈骗与信用卡诈骗相结合成犯罪新情况
2011年1月,郭某等人通过发布虚假信息至被害人手机,诱使被害人洪某等人登录其所提供的虚假网站输入自己银行账户信息,后利用取得的信息将各被害人账户中钱款转账至其他账户,再由被告人郭炳某、苏文某、郭金某、郭振某从各银行ATM机上将赃款取出,四名被告人分别涉案24万余元、18万余元、19万余元、13万余元。
2011年2月19日至3月13日,陈某等以相近手法,将被害人银行账户中钱款转入其提供的账户,再由被告人郭某等从各银行ATM机上将赃款取出。其中被告人郭炳某、苏文某涉案数额为27万余元,被告人郭金某涉案数额为20万余元,被告人苏庚某、苏培某涉案数额为2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炳某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均系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郭炳某等伙同他人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据此,金山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判处郭炳某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官点评】
此类犯罪借助网络、短信群发器与新型电话技术等技术手段的运用,向群众发送虚假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发布范围很广,侵害面很大,所以造成损失的面也很广。
本案被告人在通过虚假信息诱使被害人透露自己的账户信息后,通过互联网将账户内的金额转至其他账户并取出,其中受损失的是被害人,但是银行作为账户保管机构,是在受骗的状态下允许被告人将账户内的金额转移,这一行为同时影响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被告人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在金山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犯罪分子多冒充公职人员身份,通过多人配合的方式,编造多种理由骗取被害人信用卡信息或直接进行转账:
(1)网银升级。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短信群发器等技术手段向广大群众发送网银升级的虚假信息,并提供虚假银行网站地址,诱骗被害人登陆其网站进行所谓升级,从而骗取被害人信用卡信息,再通过网络转账;(2)购车退税。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被害人购车信息及相关身份、联系信息,然后分别国家公职人员,“告知”被害人当天为购车退税最后一天,并根据其指示通过自动取款机获取购车退税款,结果实际被骗转账;(3)信用卡消费。犯罪分子先发送被害人银行账户扣款信息,然后冒充公安机关、银行工作人员身份,欺骗被害人信用卡存在被冒用情况,并按照指示通过银行自动柜员机为银行卡设置 “安全密码”,或将钱转至“安全账户”,结果实际被骗转账;(4)银行账户被冻结。犯罪分子发送被害人银行账户冻结信息,再冒充公安机关、银监局工作人员身份,欺骗被害人存款至银行账户,并按照指示通过银行自动柜员机进行所谓 “账户升级”以解除账户冻结,实际被骗转账。
特点四:利用银行POS机非法套现应引起重视
陆某在金山区石化城区开设了一家食品商店。2009年11月,陆某因生意需要向银行申领了一台POS机,偶尔也帮朋友套现。之后,他发现这是一个很不错的赚钱门路:用POS机帮人刷卡,按2%的比例收取手续费。于是,陆某就在自己开设的商店内疯狂“刷”钱,做起了帮人刷信用卡套现的生意,为他人刷信用卡套现至2001年4月案发,共帮人套现201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
金山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陆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07年至2009年间,罗某为偿还高利欠款以及供个人消费使用,罗某向九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并利用九家银行信用卡进行套现、消费,共计16万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逾期三个月仍不归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多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后肆意透支、套现用于偿还借款并供个人消费,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日前,金山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点评】
POS机非法套现行为,会增加我国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对于个人来说,利用POS机非法套现风险极大:表面上,持卡人通过套现获得现金,减少了利息支出;但实质上,持卡人终究要还款,若不能及时还款,就必须负担比透支利息还要高的逾期还款利息,而且可能造成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金山法院在2011年度共审结5件利用银行POS机非法从事套现业务的涉金融非法经营案件,涉案金额1,190余万元,9名被告人受到了刑事处罚,包括对上述被告人共处以近50万元罚金。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POS机非法从事套现业务,对信用卡诈骗犯罪起到推波助澜作用。并且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涉案金额巨大,严重破坏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并最终造成相关银行及个人重大经济损失,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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