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蕴真实习生朱琳牛亚敏)储户孙某要支取在银行存了16年的10万元存款,却被银行告知找不到存根,无法支付。昨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孙某存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孙某诉称,1994年其借钱给郑州市中原万利达装饰总汇,用来垫付资金施工郑州电子商厦装饰工程,当年11月24日,郑州电子商厦装饰转让给郑州市中原万利达装饰总汇,总汇后又作为还款转让给他10万元大额定期存单,期限一年,于1995年11月19日到期。
2010年5月,孙某让女儿前往银行取款及利息,可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女儿说要查对存根一个月后再付。一个月后,当孙某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却告诉他找不到其存款的存单,无法支付。经多次与银行协商未果后,孙某将该银行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该银行支付存款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庭审中,被告银行辩称,原告孙某与被告并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并提出未使用过原告存款凭单中字样的公章,不承认原告出具单据的真实性,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10万元存款本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1994年11月24日,郑州电子商厦出具存折转让证明一份转让给郑州市中原万利达装饰总汇用于偿还欠款,郑州市中
原万利达装饰总汇又于同日转让给原告孙某,存单上载明系被告银行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该存单上加盖有被告银行的印章以及孙某和工作人员的签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持有被告的定期储蓄存单,被告不承认原告出具的单据的真实性,并提出未使用过原告存款凭单中字样的公章,被告否认原告证据真实性,却拒绝作鉴定。被告并未提供出其在银行留取的同期凭证,被告提供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银行支付原告孙某存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线索提供熊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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