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晚时分,市民黄女士到公园散步,因天色昏暗,加之警示标志不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她不慎掉进公园内的雨水排放沟,致八级伤残。为此,黄女士将对该公园及该雨水排放沟负有管理职责的两行政主管部门告上法庭。近日,成都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黄女士获赔14万余元。
2010年9月13日傍晚,家住邛崃市的黄女士与朋友相约来到住家附近的河滨森林公园散步。当时,天色已暗了下来,正在散步的黄女士不慎掉进了公园内的雨水排放沟,造成腰椎骨折伴不全性瘫痪。经鉴定,黄女士伤情属八级伤残。为此,她诉请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女士作为散步者,在天色昏暗、灯光不亮的公园人行通道上行走,无法预知有雨水排放沟横贯人行通道,也无法预知设置在雨水排放沟前的防护铁链缺失,黄女士已经尽到了行人谨慎注意安全的义务,没有过错。两被告对河滨森林公园的雨水排放沟存在共同交叉管理的责任,由于疏忽和管理不到位,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即60%和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赔偿黄女士8.7万余元和5.8万余元。一审后,两被告提出上诉,近日成都中院二审开庭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受伤后 举证并不难
道旁的大树、失修的天桥、无盖的窨井、广场健身设施……生活中,因公共设施瑕疵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二审法官说,部分市民认为有的公共设施是免费为公众提供的,遇到这种情况只有自认倒霉。《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管理人,就是对这些公共设施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因此,如果市民因公共设施瑕疵导致权利被侵害的,可依法要求对这些公共设施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法官称,黄女士的遭遇属于特殊侵权。对这类侵权案件,在举证时,被侵权人只需证明自己存在受到伤害的事实即可,而无需证明对这些公共设施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存在过错。有没有过错,由侵权人自己证明。这样的规定即利于公众维权,也利于敦促公共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认真履职。(夏旭东 赫耀文 成都晚报记者 锁千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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