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苹果应用商店个人开发者里,有一套上传的机制和流程,但是对于版权,则相对比较宽松。通常在审核阶段,基本上是默认版权正当。在中国区域,我看到有很多直接上传的盗版,也能通过审核。”林先生告诉记者。林先生还向记者演示了上传应用程序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苹果应用商店的系统没有出现要求提供版权证明材料的提示。
在某家著名的软件开发公司任职的赵先生则告诉本报记者,苹果商店的审查工作基本上都是人工做,而且多是外国人,可能他们根本就不认识中文,也并未要求提供版权证明的英文材料。对于其中可能涉及到的图书版权纠纷,苹果与阅读软件开发商会签订一份免责声明,规定版权问题完全由上传该软件的开发商负责,苹果概不承担任何盗版侵权责任。
如果苹果接到投诉,会要求盗版开发商将应用下架,并不会对开发者的资质产生实际影响,隔一段时间,开发者还可以继续用原来的账号上传盗版,苹果也不会对开发者进行追诉。
在林先生看来,苹果对于中国区应用商店的重视程度,远远比不上美国。它把中国作为硬件销售的一个市场,版权的意识和正版权益维护,比起硬件销售来讲,滞后了很多。苹果公司和软件开发者通过应用商店“大把捞金”之时,版权所有者却在蒙受巨大损失。
苹果的免责声明能免责吗?
而如赵先生所描述的免责声明是否真的能让苹果公司规避所有侵权责任呢?
知识产权律师周宾卿向本报记者分析道,首先苹果作为应用商店的运营方,有法定义务来审核上架销售的软件是否存在侵权;其次,应用商店的平台并不是免费给应用开发者使用的,苹果要从收益中分成,在这种收费的模式下,苹果公司的审查义务比提供完全免费的平台服务要高得多。可以说,苹果公司其实存在一种放任的故意态度。
再者,从已有的公开报道中,并没有看到苹果公司在国外由于应用商店存在侵权而被起诉的案例,这也充分说明苹果公司完全有能力对上架的图书进行审查和筛选。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苹果公司存在间接侵权,软件开发者则是直接侵犯作家的版权。
相关市场调研机构调查显示,在苹果商店发布应用软件的为数众多的开发者相当程度上属于“个体户”,如在校大学生、白天上班晚上单干的IT白领,只有少数是专职开发手机程序的公司员工。如果作家们起诉对象对准这群个人开发者,其结果就算作家们胜诉,但很可能因为他们并不具备赔偿执行能力,也就不可能产生足够大的打击盗版的社会影响力。而苹果作为一个知名的国际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更为严格的审查来管理好应用商店这个封闭运营的平台。
维权在全球都很难
不过,这种国际官司维权之难,让作家维权联盟颇感头疼。
事实上,苹果商店的侵权事件不是一个孤立事件,也不是中国特有的事件,全世界都同样面临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在亚马逊电子书的发展初期,其数据库内也曾出现侵权内容,但版权人发现后发起大规模的声讨并且迅速诉诸法律,最后双方通过庭外和解平息此事。
2005年谷歌网上图书馆因涉嫌侵权被美国出版商和作家协会告上法庭,虽然经过3年的诉讼,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但仍因涉及中国等其他国家版权人的利益,遭到中国文著协及欧洲出版商联盟等其他国家相关组织的反对。2011年美国纽约法院否决了谷歌的这份和解协议,这场牵动全球的数字侵权事件才告一段落。
类似的维权官司,都有旷日持久,耗时费力的特点,同时,国际知识产权案件对举证责任、司法程序等,一般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作家维权,除了要以一己之力与大网络公司“单打独斗”外,还要付出高昂的时间成本,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所以在版权受到侵害时,对没有强大的版权代理商的作家来说,放下创作而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这条路并不好走。
另一方面,从当初谷歌在和解协议中打算以4500万美元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受到侵权的出版社和作家的内容可以看到,国际上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赔付额巨大。周宾卿律师认为,中国的赔付额与之相比是小巫见大巫,本次作家维权联盟状告苹果,近百部作品的索赔金额仅为5000万元人民币。仅从法律角度而言,如果赔偿的责任不够大,惩处力度小,实力较强的大公司,可能并不会在乎相对利益来说比较低的违法成本。因此,赔偿金额过少,并不利于遏制盗版侵权行为的发生。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对本报记者表示,每一个作者和出版社也应该增强版权意识,“我的版权,我做主”,对于任何侵权盗版行为勇敢说不,才能够避免类似侵权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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