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防堵网络谣言的野蛮生长
互联网时代,人们了解信息、交流信息的方式、频度和速率都呈现井喷式发展。而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便捷的同时,也身处网络信息真假难辨的漩涡中。网络谣言就像一个毒瘤在人们的网络生活中潜性生长,它以毫无事实根据的信息拼凑而成,以击鼓传花式的“点线面”累积扩散,肆意渗透到信息交流的各种平台上,就像病毒一样无孔不入而又传播迅速。
上演现代版“杞人忧天”的“钴60泄漏”、日本大地震期间的“碘盐防辐射”、“海师支教女学生被灌醉轮奸”、“部分艾滋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艾滋疾病”……等等,许多网络谣言的传播引发了严重的公共危机,“杀伤力”不容小觑。它使整个社会笼罩在一种恐慌、迷茫与无助的阴霾中,让公众难以摆脱这种恐惧氛围的困扰,生活处于不安定状态。
正是由于谣言传播所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我们必须加大对谣言编造传播者的打击力度。在我国,对编造传播谣言的处理并非无法可依,根据情节不同有相应的处罚。《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对散布谣言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有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方面规定。《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等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情节更恶劣的行为作出了刑罚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也明确指出,对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规定条文是规范公民言行的准则,也是公民言行尺度的红线。肆意践踏律法红线的谣言编造者、故意传播者,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同时也要看到,自媒体时代发达的社交网络,为编造传播网络谣言者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很多网络谣言的判断和辨别,并非是什么技术难题;公众对此固然需要严格自律,但如果网络运营商不能形成良好的把关意识和责任意识,势必会对谣言传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在谣言治理的法律层面,除对谣言编造传播者不手软之外,网络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亦需明确、违法必究。
我们相信,只要防堵网络谣言的民众基础足够强大、网络运营商对蜂拥而至的虚假信息严格把关、相关管理部门对造谣传谣行为监管到位和应对及时,网络谣言的生存空间就会不断缩小。坚决防堵网络谣言的野蛮生长,营造积极安全的网络环境,是政府、社会和公民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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