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不愿住院扎死哥哥 单位承担30%责任
本报讯(记者王丽娜) 精神病患者刘亮(化名)被哥哥刘明(化名)和单位送往医院治疗,办理完住院手续送往病房的过程中,刘亮扎死哥哥(本报曾报道此案)。昨天记者获悉,单位和医院一审分别被判赔偿死者家属19万余元和12万余元。两被告不服,已上诉至二中院。
刘明的家属将北京铁路局、北京市怀柔安佳医院起诉,索赔死亡赔偿金等65万余元。
庭审中,北京铁路局辩称,刘亮因患有精神病,长期在家休养。单位对刘亮的侵害行为并无过错,不同意承担责任。北京市怀柔安佳医院辩称,此事与其无关。
据了解,事发后,警方曾对此案进行侦查,并确定刘亮的杀人动机是不满哥哥将他送往医院,他行凶时用的刀是随身携带的。经鉴定,刘亮系精神分裂症,作案时辨认能力丧失,系无行为能力人,因此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刘明为给刘亮进行有利治疗,请求刘亮的单位北京铁路局派人、派车送至医院,北京铁路局应预见到自身负有安全义务,因其主观上未尽责,应对刘明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北京市怀柔安佳医院在患者已办理入院手续之后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刘亮刺伤其兄并致其兄死亡,应承担20%的责任。
两被告因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二中院。
作者: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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