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4月16日电(记者 朱瑶)中国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浙江保监局对人保财险绍兴分公司的处罚决定,由于此分公司经查存在赔付数据不真实、虚挂个人代理业务以及委托无资格中介机构开展业务的违法事实,保监局决定对其处以人民币合计65万元的罚款。
据悉,2010年期间,人保财险绍兴分公司下辖多家支公司通过电子设备转运费等科目变相报销费用共计407750元,实际用于发放员工福利或招待客户。在2009年及2010年期间,绍兴分公司下属支公司还对其承保的企业财险保单理赔存在提供虚假报告和资料的行为。
保监会公布的材料显示,2010年期间,人保财险绍兴分公司下属上虞支公司相关人员将三家汽车4S店的业务虚构为营销员的个人代理业务,共涉及保费7723334.4元,并据此计提手续费500209.45元。
在2009-2010年期间,人保财险绍兴分公司下属嵊州支公司存在委托只有货运险和意外险代理资格的嵊州市长运集团开展超出其规定经营范围以外的交强险、商业车险和承运人责任险业务,并向其支付手续费。其间共涉及保费收入3,023,685.80元,支付手续费303140.44元。
浙江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绍兴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合计拟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罚款人民币650000元。
浙保监罚[2012]30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西路192号,负责人徐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数据不真实等一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数据不真实
2010年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下辖多家支公司通过电子设备转运费等科目变相报销费用共计407750元,实际用于发放员工福利或招待客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下属绍兴支公司承保的绍兴县华升印染有限公司企财险保单,于2009年12月23日和2009年12月27日分别出险并报案,两起案件赔款合计752553.36元,实际用于支付绍兴县华升印染有限公司2010年8月4日出险赔案的事故损失。赔案案卷中包括出险通知书、出险报告、查勘定损报告、损失清单和发票等材料内容与两起案件实际损失情况不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下属绍兴支公司承保的浙江邦盟实业有限公司企财险保单,于2010年5月12日和2010年7月28日分别出险并报案,最终分别结案赔付35923.08元和39000元。上述两起赔案中投保单位提供的报损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均系伪造,对应的真实发票与该案件损失内容不符。
(二)虚挂个人代理业务
2010年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下属上虞支公司渠道部科长李莉将上海大众汽车上虞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虞市福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上虞市康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家汽车4S店的业务虚构为营销员樊向阳的个人代理业务,共涉及保费7723334.4元,并据此计提手续费500209.45元。
(三)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业务
2009-2010年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下属嵊州支公司委托只有货运险和意外险代理资格的嵊州市长运集团开展超出其规定经营范围以外的交强险、商业车险和承运人责任险业务,并向其支付手续费。其间共涉及保费收入3,023,685.80元,支付手续费303140.44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情况说明、有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对此,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第1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罚款人民币350000元。
二、上述第2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三、上述第3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综上,合计拟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罚款人民币6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001613535058070806),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浙江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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