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4月19日电(记者 党文伯)为保证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公正地审理案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日出台了《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试行)》,对四川全省知识产权案件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进行了规范。
据四川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四川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涉及著作权、专利、商标、技术转让、商业秘密等多种纠纷类型,并多涉及专业技术问题。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在四川一些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已经探索采用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对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予以说明,但各地作法不一。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就“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作出了规定,但这一规定较为原则,关于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专家证人的资格、职责、权利义务、作证形式、专家证人证言采信等,均缺乏细化具体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对此,四川高院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外地法院有益做法,结合四川实际,出台了该规定。
《规定》明确,专家证人应当具备与涉诉案件领域或特定行业相关的专门知识、技能或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规定》强调,专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或参加质证,作证时必须遵循独立、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作伪证,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定》明确,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专家证人出庭就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法院对专家证人的证言,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其证言的客观性、科学性和鉴定人意见、专家咨询意见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决定是否采信。
作者:党文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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