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岫岩县国土局原工会主席施立民把自己的遭遇发上了微博,然后@南方日报,并自称“广东何耘韬”。他与何耘韬同为国土系统干部,遭遇也几乎一致执行领导不当命令而被判“滥用职权”。
根据法院判决,施立民在担任国土局工会主席期间,对云芳白云石矿行政违法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矿山主管部门规定,给国家造成了近96万元的经济损失。
越界开采,获利百万罚4万
2010年8月23日,该县国土资源局决定,对偏岭特区云芳白云石矿自2009年5月到2010年7月28日期间的越界开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对该矿区的越界处罚数量确定为3500吨,依据每吨10元的价格,没收该矿区违法所得35000元,加上50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整。
然而,相关部门的勘测结果显示,云芳白云石矿在2009年的越界开采量为2万余吨、2010年实际越界开采量位近4万吨。经鉴定,云芳白云石矿两年来的越界开采量总价值逾100万元,这和由施立民负责签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对云芳白云石矿4万元的罚款相差甚远,两者之间有近96万元的差价。
“我在云芳白云石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是制度上的受权委托,而不是我个人意识和决定的表现。”一审判决后,施立民再三强调自己没有超越职权,也没有违反规定处理业务,所有决定都是由岫岩县国土局长组织召开并拍板集体决定的,“我的签字是履行正常的工作职责。”
个人之失,还是集体责任?
一份盖有岫岩县国土局公章的执法情况说明显示,施立民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相关文书上的签名,是“县国土局局长会议和局长委托授权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处理行为过程也是完全按照会议决定的内容和结果执行的,没有偏差,该决定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应由县国土局局长办公会议全体与会成员集体承担”。
施立民说,自己2010年才被调到国土资源局担任工会主席一职,很多业务并不熟悉,在召开局长办公会时,自己主观上根本不知道该决定是错误的,“当时没有理由拒绝签字”。
据施立民回忆,在去年2月底,他就发现岫岩县国土资源局执罚的第16号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强烈要求岫岩国土资源局依法及时纠正,但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并没有听其劝告。“我无权作出决定,又怎么构成滥用职权罪呢?”
当地法院拒绝回应
根据该县法院判决书,施立民分管岫岩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工作,应当知道对矿山越界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委托相关资质部门对实际越界数量进行勘测,并委托物价部门对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格进行评估,之后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实际勘测的数量和评估价格对该矿进行处罚。而施立民所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没有依照以上程序进行,使《行政处罚法》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形同虚设,并给国家造成了近96万元的经济损失,判处其犯滥用职权罪,鉴于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昨日下午,记者就本案相关情况电话采访岫岩县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此案正在上诉过程当中,因此不方便透露具体情况。
当地曾放行无证采矿
去年6月份,《中国青年报》曾报道岫岩县政府会议纪要为无证矿开绿灯,曝光了施立民所在的岫岩县在去年曾允许无证企业边采矿边办证。由于缺少正规的采矿手续,一些矿区在管理上存在许多问题。矿区堆积了许多大大小小的石头和泥土,碰到发大水的季节,很容易引发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直接威胁村民的生命安全。不仅如此,有的矿业公司甚至超标排污,对当地河流生态造成严重影响。
当地老百姓认为,像这样的无证矿,每年给县里交几百万元的税收,却卷走数千万的利润,给当地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给老百姓带来安全隐患。这样的企业,不该急功近利引进,更不应该“保护”。
直至施立民获刑,岫岩县的很多干部才感觉到了危机在一步步逼近,害怕自己成为“下一个无辜者”。
“上级逼下属执行应问责”
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汪天可律师认为,下级部门在执行上级领导决定时,不能亦步亦趋,盲目遵从,必须得有自己的独立思考。“上级有命令权和指挥权,下级应该遵守上级作出的决定,但是如果上级的命令明显违法,那么下级应提出质疑和反驳意见,不执行该决定”。
汪天可说,公务员要对领导的命令有判断力,不能只听领导讲,而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作出决定。“如果上级领导是以一种强迫的方式下达命令,下级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问题,应实行问责制,需要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
文/图 记者 杨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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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耘韬案
去年4月,《南方日报》曾报道了广东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何耘韬执行上级不当命令,被判以玩忽职守罪获刑半年一事,引发了一场公务员关于上级不当命令是否该执行的热烈讨论,进而成为全国性的热点事件。最终,在法学专家解读和公众的监督之下,何耘韬无罪释放,官复原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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