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男子就医时死亡 医院被判负主要责任
2012年04月26日07:36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本报讯 (杨克元)精神病患者就医死亡后,其父母将康复院和实施抢救的医院诉至法院,索赔60余万元。近日,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精神病康复院和某医院分别赔偿死者父母4.4万余元和10.3万余元。
2005年3月,中年男子魏某因患精神分裂症入住康复院。2010年1月28日上午,康复院在查房时发现魏某有头晕、伴呕吐,呕吐物黑色,脸色灰暗等症状。上午11时,魏某的哥哥获悉消息后来到康复院。康复院嘱咐去外面医院会诊。12时,魏某在哥哥的陪同下去附近医院就医。经诊断,认为呕吐待查,但告知病情危重。然而,魏某突然出现了神志不清,呼吸停止,心音消失,血压测不出的危重症状。医院虽实施紧急抢救,但魏某仍因抢救无效死亡。
去年3月,经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康复院和医院分别承担主要责任中的30%和70%。
死者父母均系80多岁的老年人,在失去儿子后,将康复院和医院诉至法院,称医院未采取相应的胃肠减压及预防呕吐的措施,医疗技术过失明显,属于医疗事故,索赔损失60万元。
法院认为,考虑到魏某自身患有精神分裂症而导致主诉不明,以及自身病情突然发生变化等因素,给康复院的早期诊断和医院的抢救等医疗措施造成困难,可适当减轻医方的赔偿责任。综上分析,本起医疗损害事故是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和其他原因力竞合的结果,既要考虑医方的过错大小,也要顾及患者自身的因素,据此认定医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中,康复院承担30%,医院承担70%。
作者: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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