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退市新规出炉
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成交量低于一定水平将退市
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参照IPO标准
□本报记者 周松林 周少杰
上交所4月29日公布《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同日发布《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增加净资产等退市指标
上交所《方案》明确,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均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最近四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均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交所《方案》规定,上市公司因净资产指标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因净利润指标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深交所《方案》明确,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的,或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正值但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出现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继续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出现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仍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将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再次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出现上述情形导致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如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首个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增加市场交易退市指标
上交所《方案》增加了两项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指标(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出现最近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连续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深交所《方案》增加了两项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指标(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主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完善恢复上市审核标准
上交所《方案》规定,退市公司重新达到上市条件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重新上市。重新上市的申请由上市委员会审核,参照适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
深交所《方案》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等方式,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重新达到深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申请由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参照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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