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5月4日消息(内蒙古台记者董云静 包头台记者同星星)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进入五月,订酒席的高峰期也随之而来,对于不少打算结婚的新人来说,提前预订酒店成为婚礼顺利进行的“重头戏”。要挑好日子,地点也不能太差,结果在一些知名的酒店经常会出现“一桌难求”的情况,提前半年到一年去订酒店也已经成了“不成文”的规定。
新人当然都希望婚礼能够顺利进行,不过最近兰州的小杨就遇上了烦心事,本来订好了酒店,喜帖都已经发了出去,就在婚礼前一周,他突然接到酒店的通知,说因酒店承办大型会议,他在该酒店预订的宴席被取消,请他取回定金1000元,并更换酒店。这让小杨措手不及,在跟酒店据理力争之后,酒店勉强帮他协调安排了另一家规模小,地点也很偏远的酒店。记者通过调查发现,目前,在兰州具有承办婚宴能力的酒店通常在与新人协商时,往往要求新人交付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定金,并开具收据,但是,收据上只注明了顾客方违约的情况,并没有注明酒店若违约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兰州,记者在对内蒙古包头市部分酒店调查时也发现,有些酒店门口设置的店堂告示中,明着是“温馨提示”,内容中却暗含着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行为。那么,在这些“温馨提示”中,暗藏着怎样的霸王条款?
近日,针对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包头市工商部门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记者跟随包头市东河区工商分局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包头的西拉木伦酒店,拿到了这家酒店的宴会预定协议。
记者看到,在A4纸大小的格式合同上,简单地罗列了酒店的11条协议。协议的第七条显示,消费者如果没有按照定的餐桌数消费,剩余的桌数,消费方必须在半月之内消费完,如果过期没有消费完,将视为消费方主动放弃消费,酒店将按作废处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合同签订后,饭店和消费者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二者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变更时,只规定消费者一方需要承担损失,显然是不公平的。另外,国家出台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也明令规定,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在规定之日消费完毕。
东河区工商分局公平交易股王大兵:按国家新出台的合同条款,哪能这么定呢?不允许,这就是霸王条款,就是不能限制在十天之内。哪能限制时间,押金还不退还呢。
对此,西拉木伦酒店餐饮部武经理解释说,酒店这样规定也有自己的难处。
武经理:这样的话有的顾客不理性,他原先定的十八桌,头一天晚上过来要办二十五桌,结果第二天来了开了十六桌,我们按照顾客的要求,就得准备二十五桌,我准备好这些材料,做成半成品的话,他要不承担的话,全部是酒店的损失了。
那么,这些霸王条款在其他地方是否存在?记者和执法人员来到包头渔民码头东河店,一走进大厅,记者就看到酒店墙上张贴着婚庆服务收费标准。标准的第二条写道,预定酒店婚庆部服务,酒店免收场地使用费,如宾客自带礼仪,需交场地使用费伍佰元。那么场地使用费究竟是什么费种呢?
记者:这个五百块钱收的什么费?
酒店工作人员:收的损失费。
记者:你怎么知道别人会把你的东西破坏掉呢?
酒店工作人员:他不破坏我就不收呀。
记者:这个是啥时候收呢?
酒店工作人员:是结账的时候收,而不是提前我收他的。
记者翻阅了近一段时间酒店和消费者签订的订单和收据,发现每一张收据上面都写着收取场地费伍佰元,难道每一个消费者都损坏了酒店的东西?这其中到底有什么样的蹊跷?
对此酒店张经理解释说:因为我自始至终都是这么收的,我在这订餐已经好几年了,不是一天两天了,比如说其他礼仪公司来,他从青山昆区带过来的礼仪公司,我这块就收这个钱,有时候收的二百,有时候收的三百。
东河区工商分局公平交易股股长王大兵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从国家出台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可以看出,这条规定违反了《办法》中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这一条。
在此次整治行动中,东河区工商分局检查了十家酒店,其中有八家酒店指定的宴会预定协议中涉及到了霸王条款的内容。东河区工商分局公平交易股股长王大兵表示,将依据相关规定,对这些酒店进行处罚。
王大兵:下一步我们对这些进行处理,一个是告知他们,在一定时间内让他改正,如果不改正按照条款进行三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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