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上阿飞”在微博上表示,自己“偷手机”也可以“还手机”
“沪上阿飞”微博截屏:高调宣称自己是小偷。目前该微博已被封
东方网记者唐漪薇5月8日报道:5月7日,上海某广告公司客户经理林某以“沪上阿飞”的微博名开博,自称小偷,并公开“炫耀”其“盗窃战利品”,引起各方关注。经公安机关调查,林某系为推广某款手机,便借“赃物微博秀”之名,向网民展示手机。
目前,林某正接受有关方面调查,上海警方表示将依法对其进行查处。事件真相披露后,林某所属的广告公司竟也大方发布两则“澄清公告”,但其明显自相矛盾的内容遭到网友,甚至同行企业的谴责。
“如此明目张胆地宣传小偷行径,会不会容易影响青少年的身心成长?用这种广告来误导群众,这个手机公司与操刀的公关公司也真够无德的。”网上某知名数码博客官方微博跟帖表示“营销也要讲良心”,称打广告不是不可以,但必须遵从社会基本的道德观。北京某知名手机论坛也通过其官方微博表示,营销不是传销,“请无良推广人注意这一点”。
东方网记者为此专程咨询法律专家。法学教授、上海理工大学社会科学院院长陈大文表示,“林某”的行为确实有错,已经涉嫌违反广告法,网友的愤怒并非不能理解。“公安或因其妨碍正常社会管理秩序介入,但事件本身应为民事行为,属变相的违法发布商业广告,应为此承担责任。”
陈大文表示,根据警方的初步调查,林某为博人瞩目,自称“小偷”、发布“偷窃微博”并自我炒作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在《广告法》、《民法通则》范围内约定俗成的“公序良俗原则”,属于违法,毫无疑问首先将要承担道义责任,在舆论、道德上接受世人谴责。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对他进行查处,在制止其违法行为的同时,甚至可对其进行罚款。
“首先,我们要分清该事件是林某的个人行为还是经授权的法人行为。若是后者,其所属广告公司也必须负法律责任。”陈大文认为,网络管理部门有权在第一时间冻结涉嫌违法的网络账号。zhe
名词解释 涉及范围: 政治国家公序、市民社会善良风俗习惯、他人人格尊严、家庭道德关系准则等各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 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可以以及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仲裁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
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作出必须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加上公认的道德规范,形成了具有系统性的公序良俗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