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9日,被告人季克异在一中院受审 摄/记者王巍 |
任职期间帮助一单位得到代理发行权收 受13万余元好处费 上午法院一审判决
教育部原官员“吃”教材判7年
本报讯 (记者王巍) 在教育部任职期间,体育处原处长季克异借发行教材受贿13万余元。今天上午,他被一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
现年61岁的季克异是教育学硕士,曾在北京四中担任过6年体育教师,后任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体育处处长,北京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校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多次获得国家级体育教学研究大奖。案发前的职务是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
1997年至2002年,季克异先后担任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师资与教材处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以及体育处处长。据季克异说,全中国的中小学体育教材,均由他所任职的部门掌管。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季克异称“有些意见”。
据他在法庭上说,“对于与行贿单位的负责人陈某相识,是因为当初课题组经费非常紧张,于是我想到了向陈某求助。”
2000年,陈某得知季克异的女儿去英国留学,便给他送来1万美元。另外4万元人民币和1000美元是陈某以编写教材应得的劳务费为名给予季克异的。
季克异表示,起诉书指控的4万元人民币和1000美元受贿款,是其编写教材应得的劳务费,不应属于受贿款。
在法庭上,季克异的律师带着大量的证书奖状作为证据,证明季克异在体育教学领域做出过很大的贡献。
指控内容
据检察机关指控,季克异在任职期间,利用“中学体育教材、教法研究”课题组组长和《中学体育实验教材》编委会秘书长等工作职务便利,帮助一单位从高等教育出版社取得上述教材的代理发行权。
季克异先后多次收受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给予的4万元人民币和1.1万美元,共折合人民币约13万余元。
2011年2月,季克异在临退休前的离任审计中被发现问题,并因此被海淀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审理
季克异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提供帮助,并以劳务费、课题费等名义收受陈某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显然不属其正当的劳动报酬,并与其职权相关联,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季克异所提该款项用于请子课题组编写人员吃饭、娱乐等辩解,也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故其辩解不能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季克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从轻判决季克异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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