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金店犯罪嫌疑人缚手游街 以暴制暴可以休矣
2012年05月16日15:51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作者:陈小二
陈小二
前日报载新闻图片,可谓触目惊心,两个五大三粗的壮汉头颈挂着抢劫犯的牌子被五花大绑、反手倒缚、游街示众。新闻里说,这两人手持砍刀、斧头闯入位于陕西洛南县中甫街的“皇宝金店”内砸烂柜台玻璃,抢走总价值60余万元的金首饰。经当地公安机关4天追捕后被抓获。
抢劫金店,掠夺他人财物,给别人的生命财产带来威胁,破坏社会稳定……这样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起来,的确是件大快人心的好事。但是,表示大快人心,彰显警方的办事效率,就非要让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吗?犯罪嫌疑人也有人格尊严,也有宪法与法律所赋予的人格权、隐私权、肖像权。
这样游街示众,可能会于短期内在群众心中产生震慑作用。但是,游街示众带来的恶果,远远大于对罪犯的震慑:一是,会对犯罪嫌疑人本身造成伤害。试想,在众人面前已被羞辱至此,杨龙飞、杨柯二人内心难道不会产生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心理吗?日后出狱,会有人尊重他们吗?他们很可能破罐子破摔,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是,会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犯罪嫌疑人在公开场所被摆出羞辱式的姿势示众,通过媒体报道或现场观摩,往往让人误认为他们已经构成犯罪。这种公开处理的方式极易在民众心中形成偏见,甚至会影响到法院的公正审判。
三是,会影响司法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试想,司法机关不把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个人权利当回事,这让公众怎么相信司法机关会依法办事呢?
四是,会引发整个社会的暴戾之气。观摩游街示众的犯罪嫌疑人,的确会释放公众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痛恨,获得惩戒犯罪的快感,但在观摩中,公众极易失去理性,从而陷入集体惩罚他人的狂欢,继而诱发一定要严打犯罪嫌疑人、严惩犯罪的暴戾之气。
其实,对于尚处于逮捕、拘留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今后有两种可能:一种被法院判决有罪,一种是无罪。可一经游街示众,公众就会认为,只要是被逮捕、拘留的人都是有罪之人,几乎不需要法院来判定,这对于法治建设、利用理性、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会有丝毫益处,相反,只会让公众漠视法律、走向非理性。据统计,单是禁止将犯人(包括已决犯、未决犯、死刑犯)游街示众的“红头文件”就达9个。发布单位包括了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为何这么多的法律法规还是管不住游街示众呢?
以暴制暴,向来不是长治久安之计。整个社会法治环境的好转,还要靠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对个体超越法律、过度的惩罚,有公权过界的嫌疑。公捕公判、游街示众这些前现代、有违现代司法精神与原则的做法,还是早一天退出法律舞台、历史舞台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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