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维维)入职时自称未婚,转正后却很快怀孕,“隐婚”白领张女士被供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与其解除合同,且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工资补偿。昨天上午,朝阳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公司继续履行与张女士的劳务合同,并支付其工资损失21000余元。
2010年7月5日,张女士入职铭万智达公司,担任商务拓展专员,聘用期3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据悉,张女士此过程中并未透露已婚事实。同年11月19日,张女士称自己已经怀孕,并有流产征兆,向公司请假2周,同时还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铭万智达认为,张女士故意隐瞒个人资料,违反《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同年12月,该公司向张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入职时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与事实不符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的婚姻状况并不影响她从事商务拓展岗位,也不会对其工作效率和工作成果造成影响。
另外,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的婚姻状况并无特殊要求。因此,张女士隐瞒真实婚姻状况的行为并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张女士隐瞒已婚事实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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