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呼吁新闻报道不得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12年05月30日18:2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5月30日消息(记者孙莹)随着儿童节临近,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的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而法律界人士指责个别媒体报道,严重侵犯孩子的隐私,给他们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甚至终身伤害。
当前网络传播已成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灾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媒体报道未成年人案件调研发现,即使是对受害人的声援,披露真实姓名、刊发不做处理的照片等侵权行为屡有发生。律师赵辉称,“此举可能是好心办了坏事,媒体在报道的时候没有注意保护这个孩子的隐私,使他周围的人很容易推断出这个孩子的身份,让他又受到了来自周围环境包括所居住地区的二次歧视和羞辱。”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赵德云指出,我国法律规定媒体在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时,有两大禁区不可逾越。
赵德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五十八条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按照国际惯例,采访未成年人,首先要征得他们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并在其陪伴之下展开采访。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殷卫之称,“这一条应该是记者的基本职业道德,也是避免新闻诉讼的必要程序。因为,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心智还不成熟,还无法准确判断媒体公开有可能对他们造成的全部后果。”
作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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